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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2)

时间:2020-12-17 15:03:01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2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学术活动,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五)管理员

按要求承担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环节的有关工作,完成任务较好。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群众文化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理论成果、专业实绩、工作业绩中的各一项条件。

1理论成果

1)独自撰写1部(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主编4部(累计40万字以上)以上的专著或论文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2)独著或作为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核心刊物或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独著或作为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论文;

3)获得科研课题1项,或省级科研课题2项,或市级科研课题3项的课题项目负责人(集体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并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

2专业实绩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的主要获奖者;

2)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2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全国评比演展或在刊物发表,或有6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

3)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3工作业绩

1)主持或主笔制定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

2)主持策划1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或5项县(市、区)级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3)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群众文化队伍参与省(部)级以上文化活动2次,或参与市(厅)级文化活动5次,或参与县(市、区)级文化活动10次;

4)挖掘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工作;

5)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有影响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6)工作业绩突出,在推动群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上做出社会公认的重大贡献,并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理论成果、专业实绩、工作业绩中的各一项条件。

1理论成果

1)独自撰写1部(8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3部(累计30万字以上)专著或论文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2)独著或作为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核心刊物或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独著或作为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论文;

3)获得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市级科研课题2项的课题项目负责人(集体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并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

2专业实绩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

2)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1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全国评比演展或在刊物发表,或有3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

3)在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3工作业绩

1)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

2)主持策划2项市(厅)级以上、或4项县(市、区)级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3)组织群众文化队伍参与省(部)级以上文化活动1次,或参与市(厅)级文化活动4次,或参与县(市、区)级文化活动8次;

4)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较有影响和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5)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群众文化和非遗保护事业发展上做出社会公认的贡献,并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参与制定市州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

2.独自撰写或合著或主编1部专著或论文集或作品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3.独自撰写3篇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在市州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市州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市州级专业学会(协会)评比中获奖;

4.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或县(市、区)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5.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2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或有4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县(市、区)级评比演展或在市(厅)级刊物发表;

6.主持策划2项市、县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

7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上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的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任职资格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申报人员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下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或层级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或本层级别。

第十二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文化事业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01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9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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