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1作者);
(2)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1作者不少于2篇);
(3)主持撰写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8万字以上);
(4)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并正式颁布实施的省(部)级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
(二)申报工程师能力业绩要求
1.业务能力应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条:
(1)主持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2项以上;
(2)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管理办法3项以上,并为省(部)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3)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工作3项以上,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参加中型以上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负责过中型以上企业主要生产厂(公司)、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5)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或在2项大、中型工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或担任中、小型工程设计、施工4项以上项目负责人;
(6)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2项以上。
2.专业技术成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科技奖的主要参加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研究成果被列为省(部)级推广项目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决策采纳;或被省(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
3.专业理论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2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作者),或在省(部)级学术会上宣读或交流1篇论文;或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1作者不少于2篇);
(3)主持完成县(市)级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评估项目5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实施,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者;或主持完成市(厅)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生产、评估项目3项以上,并在技术上做出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工程项目2项以上,做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
(三)申报工程师能力业绩要求
1.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业务能力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条:
(1)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完成所承担部门的工作任务;
(2)主持完成市(厅)级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项目子项目的实施,其中一项获市(厅)级奖励;
(3)组织实施规划、咨询、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得到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实施,或验收合格;
(4)撰写的技术总结、技术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规程、规划方案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政策水平,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2.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专业技术成果必须具备(1)至(3)条中的任意1条和(4)至(6)条中的任意1条:
(1)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2)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3)技术成果被市(厅)列为推广或实施项目;
(4)主持完成县(市)级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评估项目3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5)在主持或主要参加中、小型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6)在工程项目中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或负责组织施工的工程2项以上,通过市(厅)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3.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专业理论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出版了专著、译著,并撰写1万字以上;
(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市(厅)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能力业绩要求
能够承担并完成本专业各环节的工作,编写相关专业的技术文件,能撰写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七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现职以来近5年度考核有1次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正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6条中的任意2条:
1.科技奖(个人排名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两项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本领域学术论文(第1作者3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1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2项,技术成果达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4.主持的科技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及应用;
5.获得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4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6.主持编写行业技术(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市(厅)属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任意2条:
1.获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工程设计、优质工程)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在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科研、主体设计、施工、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直接主持管理过省(部)级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1篇论文,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2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6.在县、乡基层单位一线工作,获县级以上科技奖主要完成者;或入选省、市、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任职资格时间)至当年受理材料截止时间。
第九条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条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的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是指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直厅局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直厅局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五条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工程系列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8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