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作者);参加省(部)级专业学会交流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作者)。
三、工程师
(一)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按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分别要求。
1.在质量专业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项目骨干,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含大型设备)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项目,并承担主要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过某类产品检测实验室的筹建、改造工作,负责主要部分技术工作,并参与编写相应的筹建或改造方案;
(4)参加过大型的质量检验项目或复杂产品的质量检验,或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事故调查工作,独立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检验和分析数据;
(5)参加过2项以上质量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
(6)参加过2项以上有关检验技术研究的测试工作,至少担任1项的项目骨干,承担测试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2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承担主要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或参加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部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任务;
(8)参加制定过企业的质量提升方案,或者地区、行业的质量技术法规,应用专业技术或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9)参加过3项以上质量咨询、质量审核工作或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工作,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咨询报告、审核报告或技术报告。
2.在计量专业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负责人,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含大型设备)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更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负责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独立承担计量检定、测试任务,正确记录和处理测量数据,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
(6)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解决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生产中的非常规测试问题;
(7)独立承担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熟悉维修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排除常用仪器、设备的故障;
(8)参加过2项以上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9)参加过2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在标准化专业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负责人,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2项以上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审查或吸收、应用工作,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至少参加过一个、一个行业、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工作,编写相应的研究报告;
(4)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国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2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6)参加过企业标准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工作,承担主要部分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
(7)参加过2项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8)参加过2项以上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9)参加过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承担部分实际工作,编写相应的咨询报告。
(二)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项目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至少1项;
2.完成科研课题至少1项(项目骨干);
3.有一定从事质量、计量和标准化工作的实践能力,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工作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4.获得1项以上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五,发明专利排名前七,或获得本专业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
5.有一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取得过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三)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加专业学会交流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助理工程师
能够承担并完成本专业各环节的工作,编写有关的技术文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能撰写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五、技术员
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某些环节的专业工作和技术总结。
第八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资历原则上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正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或第(二)至第(六)条中的2条:
(一)科技奖的前五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前三名;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本领域学术论文(作者不少于3篇),或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10万字以上);
(三)主持或省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对发展专业基础理论有突出贡献,在完成或省的重大科研项目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重点项目,作出过重大贡献;
(五)获得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三);
(六)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或第(二)至第(六)条中的2条(第(二)至第(四)条必备其一):
(一)获得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获2项以上省(部)级科技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2项以上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作者),或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作者);
(四)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五)在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主持过、省的重大项目或管理过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了省内外同行专家认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学会交流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专利证书者。
四、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习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的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所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专(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论文刊物的增刊、专刊、特刊、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教材,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科研课题(科研项目)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是指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级”是指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省直部门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州)科技局、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市直部门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挑”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