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283699069

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3)

时间:2020-12-17 14:52:5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一)破格申报正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2条:

1.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的前5名,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的前3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2项以上,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第1作者)以上水利行业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水利相关专著1本以上(10万字以上);

4获得与水利相关的授权的2项发明专利或5项新型实用专利、7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5.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工程师推荐后,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任工程师期间必须在水利电力专业一线工作,且获县级以上科技奖主要完成者;市(厅)属以上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2条:

1.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1项以上,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第1作者)以上水利行业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水利相关专著1本以上(8万字以上);

4获得与水利相关的授权的1项发明专利或3项新型实用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5.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州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在水利电力一线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累计从事水利电力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市(厅)属以上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4条中的2条: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1项以上,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第1作者)以上水利行业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水利相关专著1本以上(5万字以上);

3.获得与水利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新型实用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4.作为起草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州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第八条  本条件中“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均按照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本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是指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或省发改委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科技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五)年度工作量:是指申报人员完成本专业的工作量,“双肩挑”(现在管理岗位未脱离本专业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专技人员的三分之一。

(六)投入使用验收:是指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等。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实现水利电力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规定,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水利电力相关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水利电力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六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水利电力专业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1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职称热点

Copyright © 2017-2027 Power by www.zhicheng365.cn 网站地图 xml地图
津ICP备19003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