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技术推广、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可行性建议,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林木良种繁育、森林培育等技术工作3项,完成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并验收合格;
(2)参加县级及以上林业专业调查、工程规划咨询、勘察设计、项目评估3次,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参加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项目建设技术工作2项,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参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技术工作2项;
(5)参加木材生产、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等项目2项,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6)作为完成人,审(认)定林木良种1个,或参加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或地方标准1项;
(7)参与完成的林业调查、规划咨询等成果被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8)参与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开展技术服务,通过相关部门考核,并完成技术服务,人员培训500人次以上。
4.申报助理工程师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积极参加并能较好的完成林业科研推广、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
5.申报技术员能初步掌握专业技能,并完成有关工作。
(三)学术科研能力
1.申报正工程师,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4)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5)条:
(1)科技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2),或工程类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个人排名前5)、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或湖北省勘察设计、咨询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
(2)以完成人获得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科技成果2项;
(3)主持1项,或3项省(部)级林业调查、监测评价、规划咨询、工程设计项目;
(4)以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
(5)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2篇),或主持撰写并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8万字以上)1部。
2.申报工程师,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3)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4)条:
(1)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有效名次,下同),或省(部)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咨询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咨询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县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咨询成果奖)三等奖;
(2)参加林业工程规划咨询、勘察设计、评估、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等项目5项,并在大中型项目中担任1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或在小型项目中担任2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获发明专利1项;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或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
3.申报工程师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3)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4)条:
(1)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获得者(含勘察设计奖、咨询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咨询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
(2)参加小型林业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3项,或组织施工的林业工程2项,通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作为完成人,获发明专利1项;
(4)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撰写出版了专著、译著。
4.申报助理工程师,有参与本专业项目实施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或参与本专业单项工程或专业技术方法的设计、实施和报告编写,按时完成任务;或参与编写成果报告、作业设计,参与资源调查、工程勘察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师导教学水平
1.申报正工程师,应具有指导工程师在科研规划与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生产运行与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林业事业发展的能力。
2.申报工程师,应具有指导工程师完成科研规划与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生产运行与管理的能力和经历,能承担专业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3.申报工程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作师导教学要求。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正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中的1条,或第3-7条中的2条:
1.科技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一奖获得者、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3.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收录2篇及以上,或以前二名完成人在专业出版社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4.主持完成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2项,技术成果达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5.主持2项或4项省(部)级林业调查、监测评价、林业规划咨询、工程设计项目,并经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用或验收合格;
6.以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2项;
7.以完成人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2项,或审定林木良种3项,或主持制定并颁布实施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项。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2条:
1.科技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一奖获得者、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发明专利1项,或审定林木良种(新品种授权)2个,或1项行业标准或2项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3.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主编出版专著或译著(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林业项目2项,并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在乡镇基层从事林业生产、勘察设计、科技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连续工作20年及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2条: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咨询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咨询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2.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以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的专著、译著;
3.获得专利证书,或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
4.主持完成工程项目,在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生产、技术推广、技术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5.在乡镇基层从事林业生产、勘察设计、科技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的“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均按照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获得林业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本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是指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级”是指省科技厅、省林业局或省教育厅等单位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州)科技局等单位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五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林业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