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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时间:2020-12-17 13: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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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海南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总则

 目的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林业工程师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林业勘察调查规划、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水土保持、园林绿化、林产工业、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下经济、花卉园艺、森林生态旅游、林业工程监理等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我省认可的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按本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林业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学术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合格)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考核规定以第十一条为准)。任现职以来,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以下规定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者,在执行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四)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个人述职,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参加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林业工程师:

(一)林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担任林业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或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累计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林业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或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累计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林业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累计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四)林业或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毕业,受聘担任林业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累计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学识条件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林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二)了解国内外林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

(三)熟悉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工作的程序和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

(四)能够指导本行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产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工作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林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生产、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后,工作与业绩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市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排名前3)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省(部)级林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研究项目或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市县级3项以上;或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生产、推广项目或科研项目4项以上。

(三)参与(排名前3)湿地营造(修复)林工程500亩以上或其他营造(修复)林工程5000亩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林木良种推广5000亩以上,且增益达15%以上,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参与(排名前3)县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或林业专项调查3次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参与(排名前3)林业及相近土木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作3项以上,能解决一般技术问题,取得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勘察设计成果。

(六)参与(排名前3)林业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并被颁布实施的标准2项或主持1项以上。

(七)参与(排名前3)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或主持1项以上。

第十条  学术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或出版有一定水平的相关林业的论文、著作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公开出版林业或相关领域的专著1部以上(如为合著本,本人每部撰写不少于1.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以作者或独著公开发表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以作者或独著公开发表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论文1篇以上。

(三)为解决林业或相关领域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其中有1项付诸实施并取得成效,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项目应用及效益证明。

(四)负责编写县级以上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调查规划报告、森林经营方案、森林旅游规划等2项以上,并通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审;或负责编写乡镇级(林场、农场等)林业调查规划报告、森林经营方案、森林旅游规划等3项以上,并通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具有下列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可申请认定林业工程师:

(一)获得林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历、学位,并在林业岗位上从事林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林业工程师。

(二)获林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并在林业岗位上从事林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林业工程师。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一)独立完成公开出版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著作2部以上(如为合著本,本人每部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以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论文2篇以上。

(三)获省部级科技奖项的所有完成人,或市县级科技奖项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五的主要完成人。

(四)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二发明人)。

第十三条  转评条件

不同系列相近专业要实行转评,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林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于转岗一年后申请转评林业工程师,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转评适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同时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指“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指林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林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指学历、资历,均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林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技工院校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按照和我省规定,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指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第十八条  本《条件》所指参与的业绩,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聘书、相关技术资料予以证明。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完成的业绩,按照各专业要求,达到行业认可的完成标准。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指“省(部)级研究项目或工程项目”,是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林业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含海南省科协青年科技英才计划项目),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批复的林业及相关领域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指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均为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之后立项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林业学术论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被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视为核心期刊,申报人需出具检索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中国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编著。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所有完成人是指获奖名单中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省林业局、省委人才发展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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