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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水产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暂行)

时间:2020-12-17 13: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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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海南省海洋、水产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70号

 

海南省海洋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海洋调查和监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勘察及规划设计和海洋生态研究及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海洋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2年以上。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海洋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海洋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5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取得海洋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6年以上。
   5、取得海洋工程师任职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
   6、获科技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学科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重要研究课题、主持重大海洋技术攻关项目或管理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和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熟悉海洋法规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其编制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能指导本专业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一项省部级以上重点海洋科研、服务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分项目负责人完成过两项重要的海洋调查和监测、海洋生态研究和保护、海洋工程勘察和规划设计等专业的科研、服务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分项目负责人完成过海洋调查和监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信息等专业的技术革新、新技术引进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等工作。
   4、主持或作为分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的海洋规划、功能区划、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与调整、地方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
   5、主持或作为海洋环境预报项目负责人公开发布过避免重大海洋灾害损失的海洋环境预报和警报。
  (三)业绩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负责承担的海洋科研、服务项目,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审和验收,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和价值或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和验收材料)。
   4、负责承担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海洋调查和监测,海洋信息,海洋环境预报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本人著述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作者)。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职期间”,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和论文的水平由评委会评定。
                   

 

 

 

 

 

 

 

 

 

 

 

海南省海洋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海洋调查和监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勘察及规划设计和海洋生态研究及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海洋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海洋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海洋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海洋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以上。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以上,取得海洋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以上。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独立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
   2、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或进行技术攻关。
   3、了解本专业国内发展状况和趋势。
   4、熟悉海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规章制度。
   5、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
  有一定的基础技术研究、技术应用和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完成专业技术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具体负责本单位海洋相关专业的业务技术管理两年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过海洋调查和监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工程勘察及规划设计和海洋生态研究及保护等科研、服务项目,并独立承担或负责其中的部分技术工作。
   3、参加完成过海洋调查和监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信息的技术革新、新技术引进和开发应用等工作。
   4、参加过省或沿海市县的海洋规划、功能区划等海洋技术和海洋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工作。
   5、参加过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和调整的论证工作,或从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工作2年以上。
   6、参加过省级以上的重点海洋工程项目勘察、论证和规划设计工作。
   7、作为值班预报员成功发布过避免重大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三)业绩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得县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参与的海洋科研、服务项目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单位出具证明或验收材料)。
   4、参与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如技术革新、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新方法应用),使海洋调查和监测,海洋信息,海洋环境预报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明显的效益(单位出具证明或验收材料)。
  (四)论文、论著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3、参与完成的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有关地方标准等成果1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单位出具证明或验收材料)。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职期间”,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的水平由评委会评定,技术报告、技术总结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海南省水产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渔业资源开发、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2年以上。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5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6年以上。
   5、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
   6、获科技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统一考试,可降低一个档次。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有为本部门水产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承担并完成重要研究课题,能解决水产专业领域的关键和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能指导中、初级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水产工程科研项目的研究。
   2、主持完成省、部级水产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二项以上。
   3、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方案论证或编制过上述研究课题的技术方案、操作规程、科研技术总结报告等文件。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渔场、渔讯、鱼类等渔业资源的调查、监测、预报、开发与保护等科研、服务项目。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渔具、渔法、渔业工程等捕捞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革新、技术引进等科研、服务项目。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海淡水养殖新品种的孵化、育苗、养成、病害防治和新饲料开发等科研、生产开发项目。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水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工艺流程设计和中型以上水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工作。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解决本专业的生产开发中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出两项以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的建议,并在生产中应用。
  (三)业绩成果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2、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负责承担的水产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和验收材料)。
  (四)论文、著作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和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作者)。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职期间”,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的水平由评委会评定。

 

 

 

 

 

 

 

 

 

 

 

 

 

 

 

海南省水产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渔业资源开发、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水产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水产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水产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水产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以上。
   5、本专业或相近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以上,取得水产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助理工程工作满6年以上。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不受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限制。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有较系统的水产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水产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能指导水产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具体负责某一部门业务工作2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渔场、渔讯、鱼类等渔业资源的调查、监测、预报、开发与保护等科研、服务项目。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渔具、渔法、渔业工程等捕捞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革新、技术引进等科研、服务项目。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淡水养殖新品种的孵化、育苗、养成、病害防治和新饲料开发等科研、生产开发项目。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水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工艺流程设计和中型以上水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工作。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水产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工作,并参加解决生产中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
  (三)业绩成果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生产管理工作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本水产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著作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专业生产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职期间”,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专业生产技术分析报告的水平由评委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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