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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

时间:2020-12-17 1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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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主持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或获得软件著作权合计3项以上。

2)主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技术推广,完成数字化制图或编辑入库等项目工作。

3)主持开发或编制测绘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2项以上。

4)省(部)级测绘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5)主持完成市(厅)级测绘科技、工程项目2项以上。

6)编制或审核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2项以上或单项设计书4项以上,并组织或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生产任务1项以上。

7)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编辑设计或编审过大型普通地图集或专题图集。

9)承担完成了3种类型10台以上测绘仪器维修或检测鉴定任务,能独立解决其重大技术难题。

10)主持完成重大测绘仪器的研制、改装或精密仪器安装调试工作1项以上。

11)解决了测绘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难题2项以上。

2.国土专业。

具备较为丰富的国土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国土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国土专业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完成国土专业科研课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国土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的创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专业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国土专业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的。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参加完成国土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工作或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国土专业领域有关键技术革新和重大理论创新,开创性地提出国土专业新的课题或发展方向,并取得重要成果。

4)具有培养国土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国土专业工程师开展技术工作能力,效果显著。

3.海洋专业。

具备较为丰富的海洋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海洋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海洋专业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完成海洋专业科研课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海洋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的创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技术攻关项目或重点研究项目1项;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参与完成的项目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的,可分别作为1项科研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主持完成海洋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海洋专业领域有关键技术革新和重大理论创新,开创性地提出海洋专业新的课题或发展方向,并取得重要成果。

4)具有培养海洋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海洋专业工程师开展技术工作能力,效果显著。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获奖成果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工程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完成人,或市(厅)级工程技术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3项的完成人(排前3名)。

3.测绘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包括主持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提高工效20%以上或提高经济效益20%以上)。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包括: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产生显著的效益。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包括: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测绘专业领域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并编写相应的报告。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4.国土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开发或编制国土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2项以上。通过审查或验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成果得以应用,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编制、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不动产登记、国土整治、生态修复、土地价格评估等相关专业项目;或完成专题规划、大中型宗地价格评估2项以上。编写相应的技术成果,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土整治、生态修复项目的立项、方案制订、组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定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参编者或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国土专业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的编写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5.海洋专业。

主持或承担海洋专业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研究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海洋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取得重大效益;或编制过、省(部)级、市(厅)级的规划政策、规范、标准、规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海洋相关调查、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论证、评估、设计等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或主持市(厅)级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2)主持或作为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海洋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研究项目;或完成2项海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研究项目。

3)主持或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获得重要技术创新成果,取得有较大价值或显著效益的海洋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前3名)。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制订海洋行业的省(部)级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市(厅)级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或著作1部(独立作者、封面作者或编著排名前3名)。

2.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3.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获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或在省级学(协)会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专业学术性刊物发表的本专业相关的文章最多可替代1篇论文〕。

4.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协)会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专业学术性刊物发表本专业相关的文章1篇以上〕,且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5.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协)会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专业学术性刊物发表本专业相关的文章1篇以上〕,以及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2篇以上或编写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五、正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备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完成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大型工程设计、大规模资源调查、重点新产品开发、重大区域规划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管理决策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上有创见。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主持完成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规划或研究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专项研究2项,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工作或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工作,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研究课题或发展方向,并取得重大理论成果或重大研究成果并突破关键技术。

4.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效果显著。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获奖成果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1.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工程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排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排前3名)。

3.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排前3名)。

4.测绘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包括:作为测绘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2)作为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包括:在主持或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包括:作为测绘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作为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国土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技、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编制或开发市(厅)级国土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2项以上。通过审查或验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成果得以应用,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划编制、用途管制、不动产登记、国土整治、生态修复、土地价格评估等相关专业项目,调研、设计、测试等数据齐全、准确,编写相应的技术成果,技术论证有深度,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3)主持或承担的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获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取得较大价值或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4)作为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定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5)作为起草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国土专业的技术规范、指南或管理办法等技术性文件的编写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6.海洋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海洋工程相关调查、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论证、评估、设计等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2)主持完成海洋专业相关的重点研究项目1项,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3项。

3)主持或承担的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获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取得有较大价值或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4)作为起草人,主持完成海洋行业的或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或著作1部(独立作者、封面作者或编著排名前3名,个人不少于5万字)。

2.出版专著或著作1部(独立作者、封面作者或编著排名前3名,个人不少于3万字)及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3.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4.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作为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或国际发明专利1项。

第四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0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9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测绘、国土、海洋等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学历(学位):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4.规划编制:包括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类型。

5.项目(或课题):包括、省(部)、市(厅)等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建设任务。其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6.科学技术奖:指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包括更高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部)级奖包括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市(厅)级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7.工程技术奖: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授权设立的奖项。包括测绘工程奖、地图裴秀奖、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工程、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测绘科技进步奖、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等。金、银、铜奖分别相当于一、二、三等奖。

8.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涉及人等。

9.主要技术人员:指在项目中起主导作用,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在项目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能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3名者。

10.完成人:指在参与项目的各方设计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以及在项目组内,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

11.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2.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3.学术期刊:指取得CN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14.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信所版)为准。

15.专著或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专著或著作。

16.论文: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7.宣读论文:指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文章。凡宣读论文须提供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8.专利:指已获得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利。

1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0.本条件所提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21.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2.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23.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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