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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

时间:2020-12-17 1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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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写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规划等,并被批准付诸实施。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市(厅)级以上工程类设计、勘察、施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厅)级工程类勘察设计或行业科学技术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并参与成果报告编写,成果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认可。

5.参与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1项以上,其技术成果通过专家鉴定;或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6.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市(厅)级科技人员的荣誉称号等。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写,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或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较大意义和价值。

8.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小型以上矿床、地热田、油气田、矿泉水等资源勘查项目;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储量;或以本专业勘查技术手段参与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提交1处以上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所完成的技术工作均提交了成果报告,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

9.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水土污染调查与修复、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项目,或参与完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成果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或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较大意义和价值。

10.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检测、咨询及各类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等施工),项目竣工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质量优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探矿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工程项目并参与编写了本专业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或参与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付诸实施,或参与解决了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并提供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报告,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12.参与完成的中小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经评审验收通过;参与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鉴定、操作规程等付诸实施;在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中提出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1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产品质量评价、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被委托单位验收确认。

14.作为技术管理者,在地质勘查综合技术管理中,项目成果达良好以上;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等颁布实施;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方面,有所创新。

1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级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在具有CN刊号及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且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作者排名前五)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作者1篇。

3.合作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4.获得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代替1篇论文要求。

5.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3),可免去论文要求。

四、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年限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星火奖、火炬奖获得者;

2)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编写1项以上国际或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且该标准已颁布实施;

3)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青年知识分子等称号;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2年(申报工程师的前2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贡献人。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中相应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或2项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主研发创新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2项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的新发现、新创造,解决了本专业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

2.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了报告中相应章节。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调查项目,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地质调查项目,或1个以上1:25万至1:5万海洋环境地质、地质灾害调查项目,并在其中主持1个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小型以上、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1个小型以上矿区(矿床)、油气田、地热田、卤水、矿泉水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5项以上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2个大型以上或5个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项目;或主持完成1个大型以上或2个中型以上水土污染调查、修复项目的全过程。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含技术审核人)参与完成3项以上大型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含具有较大规模及复杂的甲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一级施工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7项以上中型(含具有一定规模及较复杂的乙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二级施工项目)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参与成果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矿区中型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等项目的全过程,并主持成果报告的编写。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矿区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全过程,独立承担本专业的设计、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或主持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抢险工程2起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鉴定、选冶试验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或5个小型)以上矿床样品的实验测试或鉴定;或主持完成10项以上其他项目实验测试或鉴定;或主持完成10个以上甲级(或30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或主持完成1个以上矿山的选冶试验或选冶厂技术改造,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大型或2项中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工作,独立承担本专业设计、施工及管理的全过程。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相关专业大型项目2项以上,并负责完成信息化建设工作1项以上。

3.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县(处)级或持有甲级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副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技术行政职务3年以上,并负责1项以上中型地质勘查项目或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技术管理。

2)负责2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质量检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及其它实物性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工作。

3)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或主持编制市(厅)级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专业管理办法。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前5名)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工程类勘察设计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前3名)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市(厅)级工程类勘察设计或行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3名)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并主编其成果报告,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并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认可。

6.成功研发新工艺、新产品,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2项以上,解决了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成果转化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其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确认或通过立项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7.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或获得金锤奖、银锤奖、金罗盘奖等。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写,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或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处中型以上或2处小型以上矿床、地热田、油气田、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项目;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储量;或以本专业勘查技术手段参与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提交3处以上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所完成的技术工作均提交了成果报告,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

10.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水土污染调查与修复、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成果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1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检测、咨询及各类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等施工),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技术先进,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作为专项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探矿工程项目和参与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中独立完成本专业设计、施工工作,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付诸实施;解决了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提供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报告,技术先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13.主持完成的大中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经评审验收通过;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鉴定、操作规程等并付诸实施;在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中提出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1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产品质量评价、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被委托单位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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