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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2)

时间:2020-12-17 1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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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学成果、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二级、一级和正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更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xx]6)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章适用范围  

  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教师、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长(含副园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正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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