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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3)

时间:2020-12-17 1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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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2.在县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1篇(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3.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3篇(每篇2000字左右),其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八条  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在县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试验报告2篇(每篇2000字左右)。

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业绩条件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或试验报告1篇(2000字左右)

第二十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人员须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四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正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在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

(二)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的,在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三)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的,在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另外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

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

第五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发表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正常申报正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由农业系列高评会组织申报人员面试或考试合格后,提交评委会评审。破格申报正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并参加相应面试或考试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县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者,取得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专业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也可申报或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二十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实行聘任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满一个基本年限。

第二十六条  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可申报评审高一级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农艺(畜牧、兽医)师。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三)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两项以上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其论文可以减少1篇。作为参编者编制标准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其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但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所称学历(学位),是指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二)所称主持,是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项目或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所称参与完成,是指该项目实施方案(专利证书、标准文本、品种审定证书等)所列参与人员。所称主要发明人、主要研发人,是指发明人或研发人中的前3人。

(三)所称、省、市重点农业项目,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农业项目。

(四)所称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农牧渔业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合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更高奖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五)所称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六)所称XX以上、XX以下均含本级。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农人〔2013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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