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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时间:2020-12-17 11: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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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四章 能力业绩等条件

第十四条  正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职称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或2项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4项,且已开发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主持选育新品种2项,或主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2项;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选育新品种4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4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参编者,编制完成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标准2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4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一类大赛(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独著或作者,下同)。

2.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长期在县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职称人员的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和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各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发明人和主要发明人,各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3项;或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6项,且已开发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研发人和主要研发人,各选育新品种1项,或各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选育新品种3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3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参编者和主要参编者,各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标准1项和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3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推广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表彰奖励2次;或获一类大赛(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3.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3篇(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

4.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5篇(每篇2000字以上),其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六条  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和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主持选育新品种1项,或主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培育新品种2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参编者,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表彰奖励,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2次;或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二类大赛(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市拔尖人才;或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7.派出参与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市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培育新品种1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1次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表彰奖励1次;或获省级二类大赛(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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