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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产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时间:2019-10-04 19: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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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渔业资源开发、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2年以上。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5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程师工作满6年以上。

5、取得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

6、获科技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统一考试,可降低一个档次。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有为本部门水产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承担并完成重要研究课题,能解决水产专业领域的关键和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能指导中、初级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水产工程科研项目的研究。

2、主持完成省、部级水产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二项以上。

3、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方案论证或编制过上述研究课题的技术方案、操作规程、科研技术总结报告等文件。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渔场、渔讯、鱼类等渔业资源的调查、监测、预报、开发与保护等科研、服务项目。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渔具、渔法、渔业工程等捕捞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革新、技术引进等科研、服务项目。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海淡水养殖新品种的孵化、育苗、养成、病害防治和新饲料开发等科研、生产开发项目。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水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工艺流程设计和中型以上水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工作。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解决本专业的生产开发中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出两项以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的建议,并在生产中应用。

(三)业绩成果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2、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负责承担的水产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和验收材料)。

(四)论文、著作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和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作者)。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职期间”,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的水平由评委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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