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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工程系列林业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06 21:07:1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林业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辽宁省工程系列林业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森林培育、森林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园林、花卉、森林旅游、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林产工业设计、林业经济、林业信息等15个评审专业的全省正专业技术资格和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副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18年工程系列林业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县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篇数可比规定减少1篇。

 

除此之外,正工程师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工程师、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及、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工程师及以下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林业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见附件)及、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二)申报的获奖证书和相关项目材料,应为林业专业及相近专业(辽宁省林业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中所列的专业,下同),非林业及相近专业的业绩成果或项目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林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申报人员提交业绩成果证书(含专利、实用新型证书)时,应同时提交该成果相应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原件。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

 

(三)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是指经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林业专业及林业相关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林业专业及相近专业论文。继续开展论文检索查询工作,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四)申报参加评审的企业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

 

(五)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2018926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12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七)申报人员需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八)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核实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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