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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鞍山市工程系列、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02-06 20:28:38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六、相关政策

 

1、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20181231日)。注意:此时间为报卷材料中各项材料计算截止时间,个人报卷时间20181019日截止。

 

2、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审(聘)委员会。

 

3、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在鞍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原则上须在鞍山代理一年以上。不在鞍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需与我市所属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

 

6、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的加分项目。

 

7、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仍然执行(辽人发〔200742号)文件须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8、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申报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或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9、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免答辩。

 

10、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未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12、中省直驻鞍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13、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发生变化时,须按新的工作岗位重新进行职称评审。专业相近的,可直接申报参加上一级别职称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须转评同一级别职称。

 

14、各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评人员需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15、凡事业单位人员提交的论文必须发表,企业单位人员不做硬性规定,满足所需篇数即可。副职称3篇及以上论文;中级职称2篇及以上论文;初级职称1篇及以上论文。

 

16、所有工程、农业系列的专业中级资格申报条件均已放开,本科毕业五年或大专毕业七年可直接申报。

 

17、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规定,从2018年起,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中、初级)评审实行以考代评,安全工程中级职称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工程初级职称须待正式公布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故鞍山市不再组织鞍山市安全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

 

18、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鞍政办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在县域(限定鞍山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本科毕业满3年的可参加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6年的可参加评定副职称,大专毕业满5年的可参加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8年的可参加评定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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