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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增补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的通知 吉财绩〔2021〕194号

时间:2021-08-19 16:55:02

作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增补预算绩效

评审专家的通知

吉财绩〔2021194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直科研部门、大学(大专院校)、市州(县市)、各社会团体:

为扎实推进吉林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满足各行业、各领域预算绩效评审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预算绩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贯彻、省相关政策规定;

  2、具有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和省相关财经纪律、其他特殊领域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忠诚地履行职责;

4、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以上并具有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达不到上述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可适当放宽;

  5、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并接受监督管理,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6、具有特殊领域的专职人才,在社会中或本行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7、履职过程中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要求

1、增补方式: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2、专业范围:

(1)财政、会计、审计、统计、投资、咨询、评估等经济管理领域;

(2)水利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交通工程、建筑工程、信息工程、人防工程及工程造价等工程技术领域;

3)教育、文化、旅游、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政法、体育、民政、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农业农村、环保、地质、民航、应急等行业管理领域;

  (4)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绩效管理等其他特殊领域。

  3、专业资格:原则上要具备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等学校讲师及以上,或其他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二、申请材料及方式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本人);

(二)专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本人)

  (三)个人成果材料证明,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绩效管理工作实践等;

  (四)报名人员需填写《吉林省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报名人员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报送至吉林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处,省财政厅2号楼820室(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532217119@qq.com,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库具有本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专家组成,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库管理。

(一)评审专家入库审核。省财政厅对专家报名资料与申请表逐一审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登记入库。

(二)评审专家库管理。专家库按照各行业绩效管理需要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专家信息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基础信息和工作记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工作中不履行义务的专家,吉林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加入专家库。同时,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

(三)评审专家库专家采用聘任制。评审专家库专家每届聘期3年,由吉林省财政厅颁发聘书。期满后,省财政厅依据聘期内专家参与评审工作表现,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符合续聘条件的,聘期结束后,优先续聘。

  (四)专家聘用原则。专家的聘用应当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依据所需求的专家类别随机抽取。

四、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的权利

1、对所参与的评审项目,或被咨询事项的相关内容有知情权、询问权;

2、对所评审的项目,在评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干预;

3、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吉财预[2017]304号)规定,由委托方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费用;

4、专家聘期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本人提出申请,可辞去其专家库成员资格;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的义务

1、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对所参与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遵守评审工作保密纪律,对所参与的评审项目,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向部门或他人透露扩散评审信息,以及评审项目初步结论等;

3、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被评审单位谋取经济利益;

4、评审中遇有评审项目或与本部门(单位)有关,评审专家应自觉主动回避;

5、评审工作中应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应按要求完成所交办的评审事项;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属于吉林省财政厅。

联系人:刘 辉         联系电话:88550648

 

附件:吉林省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申请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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