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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6 20:27:43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1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工作中评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科学研究事业,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取得较好业绩。

 

(二)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解决了一些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较好的效益。

 

二、评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解决了研究工作中较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二)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解决了较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

 

(三)承担完成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四)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开发工作,效果明显。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或参与主持完成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解决了研究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研究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四)指导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开发工作,效果显著。

 

第五条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制定研究方案,并通过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

 

(二)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发明人)。

 

(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评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8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6名)。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4名)。

 

(四)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发明专利1项(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转让中取得较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参与主持科技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取得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前3名)。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前4名)。

 

(三)省(部)级奖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前4名)。

 

(四)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五)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发明专利2项(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转让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完成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前2名)。

 

第六条论文、著作条件

 

一、评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著1部(编著者)。

 

(二)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排前2名的不少于1篇)。

 

(三)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科技信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撰写出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

 

(四)公开发表论文1篇(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1项发明专利或1项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发明人或设计者)。

 

二、评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著1部。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作者),或发表论文3篇以上(作者不少于1篇)。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发明专利1项(主要发明人)。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著1部(作者)。

 

(二)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作者不少于2篇)。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具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主要发明人)。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评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发明专利1项(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转让中取得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作者)。

 

(四)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二、评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得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2名)。

 

(二)获得发明专利1项(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转让中取得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重大突破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四)在学术上提出有创见性的重要理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作者)。

 

(五)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得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

 

(二)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转让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四)在学术上提出有创见性的重要理论,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作者),并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

 

(五)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八条附则

 

一、省(部)级、市(厅)级奖包括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等奖励项目。省科技进步四等奖可按市(厅)级二等奖比照。

 

二、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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