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评定标准
自然科学研究员须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掌握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并能准确分析判断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选定开创性的研究课题的能力;主持承担省(部)级或协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在确定研究思路、制定方案、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及撰写研究报告上都起到主导作用;在科研工作中,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科技开发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科研管理上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表彰;出版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在同行中有较高声望,能培养出高水平的科技人员;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科技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科研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及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2项以上课题或主持1项子课题;
二、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三、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四、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工艺技术项目;
五、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并已实施4项以上并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名);
三、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四、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为排名1项;
五、其他本行业市(厅)级以上技术二等奖以上3项(前2名);或为排名2项;
六、获技术发明专利2项(发明人);
七、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了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厅级以上表彰3次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在科技与产业结合或成果推广中,作出突出贡献,直接创造经济效益达500万元以上(以财务证明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独著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6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二作者,其中至少3篇在核心刊物发表);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独撰或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4项以上课题或主持2项子课题;
(二)主持完成4项以上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三)主持完成4项以上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四)主持完成4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工艺技术项目。
二、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三)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项以上(前2名),或为排名1项;
(四)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3项以上(第1名);
(五)其他本行业省(部)级技术一等奖3项以上(前2名);
(六)获技术发明专利3项(发明人)。
三、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独著或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作者)。
江西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条 评定标准
副研究员须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是本学科的骨干;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能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能独立制定可行性研究方案,在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中起骨干作用,能主持承担市(厅)级科研项目;能协同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协同制定方案、撰写研究报告;取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及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研管理成绩突出得到表彰;出版或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著、论文;有培养较高水平科技人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科技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科研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及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第(二)点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2项以上课题;
二、作为骨干完成3项以上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三、作为骨干完成3项以上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四、作为骨干完成3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工艺技术项目;
五、负责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并已实施3项以上并作为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以上奖励2项以上(前5名);
三、其他本行业市(厅)级技术奖项2项以上(前5名);
四、获技术发明专利2项(发明人);
五、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了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厅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
六、在科技与产业结合或成果推广中,作出突出贡献,直接创造经济效益达300万元以上(以财务证明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独著或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5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二作者,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刊物发表);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独撰或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3项以上课题或主持1项子课题;
(二)主持完成4项以上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三)主持完成4项以上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四)主持完成4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工艺技术项目。
二、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三)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四)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为排名1项;
(五)其他本行业省(部)级技术二等以上奖励2项(前3名);
(六)获技术发明专利2项(发明人)。
三、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独著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作者)。
江西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条 评定标准
助理研究员须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能独立承担市(厅)级科研项目,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及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研管理成效显著;发表学术论文;有指导初级科技人员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高尚的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科研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及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第(二)点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课题;
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三、参加完成2项以上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四、参加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工艺技术项目;
五、参加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并已实施2项以上并作为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或省(部)级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
三、其他本行业市(厅)级以上技术奖;
四、获技术发明专利;
五、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了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厅级以上表彰;
六、在科技与产业结合或成果推广中,作出突出贡献,直接创造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以财务证明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独著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二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独撰或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参加完成1项以上课题;
(二)参加完成3项以上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三)参加完成3项以上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四)参加完成3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工艺技术项目。
二、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或省(部)级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
(三)其他本行业省(部)级以上技术奖;
(四)其他本行业市(厅)级技术奖;
(五)获技术发明专利。
三、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独著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作者)。
江西省自然科学实验师资格条件
条 评定标准
实验师须具有本学科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成绩显著;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及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