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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

时间:2020-02-08 17: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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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条 评定标准

  教授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中职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新的技术研究领域的专项课题研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教材;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至少获一次,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年满45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A级)。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文化基础课教师应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且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教研组长(系部主任)、中层以上干部至少连续2年以上或累计3年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和工作评估被评为。担任班主任的所带班级获得班集体或本人获得班主任称号。

2.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应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

3.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含实验课、实习实训课)达到300课时以上,正校级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4;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

4.任教以来,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省级职教名师,或担任过省级以上精品专业、实训基地、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试点项目等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或系统指导过2-3名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科研课题(前3名),或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文化基础课教师取得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取得相关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与职业资格相关专业的副专业技术资格。

3.指导学生(排名的指导教师)参加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参加省(部)级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以下各项仅限视同1篇,合计仅限视同2篇,其中核心期刊不能视同)。

1.出版1部论著(主编或作者;或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参加展览或被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1件,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3.由专业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4.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6.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1.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奖励(均要求排名)。

2.获荣誉称号(排名)。

3.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政府组织的)获奖一等奖(排名)或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铜牌以上。

上述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中《江西省中专专业学校教学、实验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执行。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的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本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著;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等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含实验课、实习实训课)300课时以上;兼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2年以上。

四、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五、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

六、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骨干(前三名),参与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

四、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二名)获得专利。

六、入选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1项(排名)。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主编或作者;或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均为独撰或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独立开设一门以上专业或基础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研究、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等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讲授一门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至少有2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含实验课、实习实训课)400课时以上;兼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2年以上。

四、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五、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或教学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奖励。

二、参与并完成校级以上课题的研究。

三、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

四、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五名)获得专利。

六、入选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1项(排名前五)。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出版论著1部(主编或参与,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条 评定标准

  实验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办法及其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实验有关课题的研究,并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实验课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组织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培养青年实验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等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完成两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或主持过1个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被评为。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对实验或实习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实验课教学等工作,每年完成不少于400课时。

三、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2年以上。

四、根据教学、科研要求,独立研制和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1项以上,使用效果良好。开设一门新的实验课或改进过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1项以上,使用效果良好。开设一门新的实验课或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性能2项,或解决过实验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1项。

五、指导青年实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进行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作为主要骨干(前三名),参与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

五、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五名)获得专利。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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