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评定标准
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本专业省级学科带头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二)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或专著)。
(三)解决过5项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含编写大纲),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读工作。
(二)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外国专家交流、研讨。
(三)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5万字以上。
(四)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有重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一、二级文物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付诸实施。
(二)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省级本专业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人员(排前二名),取得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等重要研究成果2项以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共8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4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省级本专业科研项目4项以上。
(三)取得3项以上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学术著作2部以上(独著),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共10篇以上(独撰),其中有5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条 评定标准
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较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技术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二)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或专著)。
(三)解决过3项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较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二)能用外语从事接待工作和解答专业性的问题。
(三)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文物的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在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问题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有较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二)独立承担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1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等较重要研究成果1项以上(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二,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个)以上(独撰或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4篇(个)以上(独撰或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三)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等较重要研究成果2项以上(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个)以上(独撰或作者),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个)以上(独撰或作者),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附则
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二、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三、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
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到100米-200米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
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四、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五、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二、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六、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含艺术规划成果奖)、著作奖及市以上政府设立的其它科研奖项。
七、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奖项:指中宣部、文化部和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国性专业奖项。
省级奖项: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省性专业奖项。
市级奖项:指设区市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市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市性专业奖项。
九、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是指省(部)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社科规划项目、省级以上艺术规划项目、省级以上教育规划项目等。
十、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工作。
十一、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十二、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十三、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论文集、文章汇编、资料手册、文物图录、科普编撰、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学术著作(著作)和学术专著(专著)须由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出版。
十四、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并由有“CN”刊号、“ISSN”编号的出版物(增刊、特刊、专辑除外)发表以及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核心刊物:指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CSSCI核心期刊目录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等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十五、市级:指设区以上市。
十六、上述奖项、成果、课题项目、效益、论文论著等,均指申报人员所申报的专业及相关学科类奖项、成果、课题项目、效益、论文论著;非所申报的专业及相关学科类奖项、效益、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等均不作为有效奖项、效益、课题项目、论文论著。
十七、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合格以上”含“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