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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时间:2020-02-08 15: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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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评定标准

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本专业省级学科带头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二)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三)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献资料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市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三)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二)全面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三)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自动化、网络建设、计算机系统开发等图书情报资料现代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市级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参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共8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4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省级本专业科研项目4项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学术著作2部以上(独著),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共10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5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江西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关专题文献信息。

(二)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三)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在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参与市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工作。

(三)熟悉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

(二)熟练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三)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1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自动化、网络建设、计算机系统开发等图书情报资料现代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参与或负责市级以上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

(二)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系统设计和系统维护,作为技术骨干攻克重要技术难题,作为重要参与人撰写技术报告。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参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1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二,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个)以上(独撰或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4篇(个)以上(独撰或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个)以上(独撰或作者),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个)以上(独撰或作者),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附则

 

江西省图书资料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等。

二、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含艺术规划成果奖)、著作奖及市以上政府设立的其它科研奖项。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奖项目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奖项:指中宣部、文化部和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国性专业奖项。

省级奖项: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省性专业奖项。

市级奖项:指设区市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市一级专业学会颁发的全市性专业奖项。

四、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是指省(部)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社科规划项目、省级以上艺术规划项目、省级以上教育规划项目等。

五、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论文集、文章汇编、资料手册、图录、科普编撰、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学术著作(著作)和学术专著(专著)须由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出版。

六、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并由有“CN”刊号、“ISSN”编号的出版物(增刊、特刊、专辑除外)发表以及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核心刊物:指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CSSCI核心期刊目录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等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七、市级:指设区以上市。

八、上述奖项、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等,均指申报人员所申报的专业及相关学科类奖项、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非所申报的专业及相关学科类奖项、效益、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等均不作为有效奖项、效益、课题项目、论文论著。

九、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合格以上”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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