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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体育教练专业教练资格条件

时间:2020-02-08 15:24:52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评定标准  

教练须系统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态、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体育系统的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参加过教练研讨班学习,且取得教练资格并受聘教练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参加过教练研讨班学习,且取得教练资格并受聘教练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参加教练研讨班学习,且取得教练资格并受聘教练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能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训练方法先进,能对本项目的发展和高、中、初级教练员的训练教学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业绩条件

训练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一、获奥运会前三名。

二、获奥运会前四至六名,且获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三、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3人次。

四、亚运会2人次,且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2人次。

五、向队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或有3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且取得5次全国更高水平比赛或2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

六、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十名。

七、集体项目获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2次前二名。

八、集体项目获亚运会,且获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

九、集体项目向队输送5名以上运动员或有5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且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或2次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文章;或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2次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原体委下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4)17号)文件规定,对多年担任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申报晋升教练职务:

(一)符合运动队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二)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15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3人以上进入队(无队项目须有3人以上代表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三)奥运会项目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7年内获世界或多人次获亚洲。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文章;或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2次以上。

 

 

 

 

 

 

 

 

 

 

 

 

 

 

 

 

 

 

 

 

 

 

 

 

 

 

 

 

 

江西省体育教练专业教练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教练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运动员和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论文;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体育系统的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一级教练职务满2年。

(二)获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一级教练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一级教练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取得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一级教练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能按照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训练方法先进,能对本项目的发展和中、初级教练员的训练教学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运动队教练员

省运动队的一级教练申报教练,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录取名次(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前两名);或在全运会或亚运会上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或在全运会或亚运会上获第四至第六名,并获全国更高水平比赛;或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3人次);或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获2人次。

(二)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跳水、体操项目8年)内取得上述第(一)款中之一项成绩,或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且全运会第四至六名,集体项目2人前六名;或全运会,或全国年度更高水平比赛3人次(非全运会项目4人次)。

(三)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2人获国际运动健将称号。

二、省体校教练员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30%达到标准,并向省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6人(其中3人达一级运动员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参赛资格;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录取名次(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项目获前两名);在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1人获;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更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3人次),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且全运会第二、第三名,集体项目2人前六名;或全国城市运动会2人次。

(二)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获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2人次,亚洲青年锦标赛3人次;或有3人获健将称号。

(三)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或在全国青少年更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4人获,集体项目2次获前三名。

(四)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3人选入队,或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三、设区市体育运动学校、少儿体校教练员

按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25%达到标准,并向省运动队、省体校输送6人(向省体校输送必须达二级运动员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9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参赛资格;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录取名次(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前两名);在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1人获;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更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3人次),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

(二)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获世界青年锦标赛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或亚洲青年锦标赛2人次;或输送后6年内在全国青少年更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3人获,集体项目3人次获前三名,或有3人获健将称号。

(三)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3人选入队,或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

(四)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10人次。

四、县(市、区)少儿体校教练员

按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15%达到标准,并向地、市级以上(含地、市)体校输送6人(其中4人达二级运动员标准),或向省运动队直接输送2人(其中1人达一级运动员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10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参赛资格;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录取名次(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前两名);在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1人获;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更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3人次),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

(二)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10年内获世界青年锦标赛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或亚洲青年锦标赛2人次;或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青少年更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3人获,集体项目3人次获前三名,或有2人获健将称号。

(三)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2人选入队或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

(四)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8人次。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运动队教练员

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录取名次;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获亚运会或全运会;获全国城市运动会3人次。

(二)各类体校教练员

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30%达标准,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10名以上运动员,省体校、设区市体校、县(市、区)体校教练员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分别输送后789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录取名次;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获亚运会或全运会;获全国城市运动会3人次。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体育教练专业一级教练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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