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评定标准
林业专业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经济林果、园林绿化、花卉园艺、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特产品、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旅游、湿地保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木材流通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的资源监测、规划设计、工程咨询、经营管理、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源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或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四、作为主持人负责撰写企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五、作为主持人负责制定3项以上设区市、县级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
六、作为主持人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营林、林木良种、园林绿化、森林工业生产性项目及技改项目。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林木良种的选育,并通过省级以上审定委员会的审定。
八、作为主持人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项目。
九、作为主持人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林业专业调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综合科学考察。
十、由省厅抽调参加全省大型调查活动或技术工作,并获表彰奖励。
十一、作为主持人负责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2项以上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并负责项目的设计、试制工艺、试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2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主持人。
三、工程奖、设计奖、成果咨询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专业科技奖(包括工程奖、设计奖、调查规划奖等)一等奖获得者(前五名),二等奖的主持人,不少于2项三等奖的主持人。
四、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主持营造林工程3万亩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种推广,面积2万亩,增益达15%以上,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从事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园林规划设计工作连续7年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七、在责任区内从事森林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增长显著,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连续7年且累计10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指标;或应用新技术在森林灾害预防、处置中作出重要贡献。
八、主持县级以上全面森林调查或省(部)级以上林业专业调查4次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九、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晋升工作或建设项目,并已通过审批、验收;或主持或主要参加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表彰。
十、在木材流通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手段,依法对过站木材进行检尺、检量,并有效制止木材违章运输,查验木材50万立方米以上,无举报投诉,并获省级以上表彰。
十一、作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者,在林业工程、生产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的2项(或30%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审定为国内领先。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二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或调查研究报告2篇以上。
五、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篇(以宣读证为准),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2篇以上(以宣读证和获奖证书为准)。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获省(部)级设计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或省(部)级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二等奖(前五名)2项(次)以上。
(三)主持完成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研制、审定申报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验收)通过(以省人民政府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
(四)主持研制、开发新产品3项以上,获或省级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六)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青年科技奖,或中国林学会梁希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学术论文(以宣读证为准),或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二作者)。
(二)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宣读证为准),或在全国性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二作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四)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作者)。
江西省林业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条 评定标准
林业专业工程师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工程设计或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经济林果、园林绿化、花卉园艺、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特产品、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旅游、湿地保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木材流通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的资源监测、规划设计、工程咨询、经营管理、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参加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县级以上林业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2项以上县级林业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撰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五、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生产项目或科研项目。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营林、林木良种、园林绿化、森林工业生产性项目及技改项目。
七、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项目。
八、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林业专业调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综合科学考察。
九、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专业科技奖(包括工程奖、设计奖、调查规划奖等)。
二、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并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营造林工程1万亩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种推广,面积0.8万亩,增益达15%以上,并经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从事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园林规划设计工作连续5年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在责任区内从事森林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增长显著,经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连续5年且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指标;或应用新技术在森林灾害预防、处置中作出重要贡献。
六、参加县级以上全面森林调查或省(部)级以上林业专业调查4次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七、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晋升工作或建设项目,并已通过审批、验收;或主持或主要参加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工作,有较显著成绩,受到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表彰。
八、在木材流通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手段,依法对过站木材进行检尺、检量,并有效制止木材违章运输,查验木材20万立方米以上,无举报投诉,并获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表彰。
九、在林业工程、生产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10%的1项。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二作者)。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二作者)。
四、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和获奖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及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或调查研究报告1篇以上。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国际合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三)获省(部)级设计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四)获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已完成的市(厅)级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中做出主要贡献者(以市厅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
(六)在产品调整中,主持开发新产品1项以上获省级新产品奖,正式投入生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七)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在本专业岗位上运用科学知识,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难题,取得明显效益。
(八)获中国林学会陈嵘学术奖或青年科技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宣读证为准),或在全国性专业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如系合著,须为主编并撰写6千字以上)。
(三)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和获奖证书为准),或在省级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二作者)。
(四)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