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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时间:2020-02-08 14: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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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的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源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研课题研究,课题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4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2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的重大检修、抢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市(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3项以上。

  (三)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的编写与审核工作3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1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3项以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等全过程4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4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1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2项以上,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4项以上。

(五)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3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1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2项以上,并有地(市)级以上监测部门的使用效益证明。

  (七)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5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主管部门采用。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制订、修订市(地)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3项以上。

  (二)主持制订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3年以上,经实践证明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对3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四)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2项以上,并在实践中应用,效果显著。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重点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五、2项以上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研究成果,有3项以上在实际应用中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七、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完成环境工程项目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地解决了所在地的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影响评价、工程验收、毒性鉴定,以及准则条例、手册、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报告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2项以上受到设区市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或有4项以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十、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十一、制订、修订设区市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管理成果有3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十二、对企业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成果有3项以上被企业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的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环保科研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

  (二)作为成员参与2项以上设区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研究,课题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项目。

  (四)作为成员参与1项以上制订、修订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条例、新监测方法等。

  二、从事环保工程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参与1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二)作为成员参与1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的招标。

  (三)作为成员参与3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四)作为成员参加1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的重大检修、抢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作为成员参加1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环境工程的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

  三、从事环保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1项以上。

  (三)作为成员参加1项以上环境标准的制订。

  (四)作为成员参加1项以上设区市级环境规划或主持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五)参加4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的技术工作。

  (六)参加4年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技术工作。

  (七)完成监测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或开发应用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1项以上。

  四、从事环保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2项以上。

  (二)参加编制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2年以上。

  (三)参加新技术推广或对企业三废治理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2项以上,并被采用。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获有一定价值的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三、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参加者。

  四、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参加者。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有1项以上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六、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的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环境工程,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地解决了所在地的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七、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应用新技术,或消化、吸收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1项以上,在实际应用中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八、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2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九、在监测技术工作中,其成果有1项以上被、省、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十、在或省级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控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十一、在创建和省级优质()实验室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十二、主要参与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其技术管理成果有1项以上得到正式推广应用。

  十三、对企业三废治理设备实施技术管理,能保证企业设备连续正常运转,被企业和环境部门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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