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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际商务专业国际商务师资格条件

时间:2020-02-08 14:29:15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评定标准

  国际商务师须系统地掌握必备的国际商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某一专业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能透彻了解,并结合工作正确熟练运用涉及本专业岗位的国内外法律、政策、规范、规章、标准、惯例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开拓创新与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国际商务工作实践经验,在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完成外经贸进出口创汇、收汇任务,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国际商务师工作或研究生学习的水平,审定过国际商务师的工作成果报告或研究生的论文;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应于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运营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受聘国际商务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受聘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受聘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受聘国际商务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经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重大项目(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等)的谈判。

  二、主持过以上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主持过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四、系统掌握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商法、营销学原理、财务管理,以及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运营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在以上某一专业理论知识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研究项目的参加者或承担过省(部)级研究项目(指省(部)级单位确定并下达的研究项目),在其中1项中担任某一子课题的负责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办理过反倾销案件、大宗或疑难索赔案件。

  七、担任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员,主持或实际办理过相关案件。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从事进出口货物仓储与运输项目管理5年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外经贸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为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部门)国际商务方面的业务改革、业务发展提供的书面的专题研究报告或论述作为决策依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四、提出和确定国际商务专业范畴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或在其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对关键或疑难问题的解决,并作出重要贡献;或直接参与实施、应用和推广,并解决重要技术难点。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制定、编写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中、长期的发展计划、战略、规划。

  六、作为组织者或主要参加者3年以上,完成所在单位的外经贸任务(指完成进出口、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经济合作、商品或劳务市场开拓等本单位的专业工作)。

  七、负责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组建过境外子公司。

  八、为各类国际商务活动提供准确、及时、系统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

  九、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根据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需要,提出新的任务或课题。

  十、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研究和业务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授予的业务方面的荣誉称号或奖励(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专著、报告或译著等均应属国际商务专业范畴,并且是执笔人):

  一、公开出版(个人独著或担任主编)外经贸专业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参与编著)外经贸专业著作2部以上;或翻译出版过具有参考价值的译著(10万中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独著或作者,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不含摘要)2篇以上,2篇第二作者可折算1篇。

  三、在省(部)级认定的内部发行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3篇(独著或作者),2篇第二作者可折算1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务院外经贸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嘉奖者,或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业务嘉奖者(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二)进出口总额2次以上在全国年度排名500家之内,全年合同额、完成营业额2次以上在全国年度排名50家外经公司之内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业务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不含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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