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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时间:2020-02-08 1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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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公证机构中执业的公证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资格名称

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分正、副、中级、助理级,名称依次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其中三级公证员资格评价实行“以考代评”,四级公证员资格评价实行考核认定。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公证员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期2年申报;

2.因公证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延期3年申报;

4.受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

 四、一级公证员资格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二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全国或全省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全国或全省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3.精通相关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能办理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所办公证事项在实践中能起到示范作用,能正确剖析、解决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主持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公证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课题研究。

(三)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公证事项3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公证事项500件以上;

2.成功主办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由公证界专家认定);

3.创造性地总结出2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4.荣获全国公证员或连续三年考核为的省级十佳公证员最美公证员十佳法律服务者等;

5.在出版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部分在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3篇以上。

五、二级公证员资格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3.获大专学历,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7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曾参与全国或全省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2.曾参与或省级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的制定(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3.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能解决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组织或承担公证专业课题研究。

(三)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公证事项3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公证事项500件以上;

2.成功地办理了2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公证界专家认定);

3.创造性地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4.荣获省级十佳公证员最美公证员十佳法律服务者或在全省公证员年度考核中最近三年连续考核为等;

5.在出版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部分在3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2篇以上。

六、破格条件

(一)一级公证员

未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二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二级公证员职务满3年,除符合一级公证员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外,还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可破格申报。

(二)二级公证员

未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3年,除符合二级公证员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外,还获得全国公证员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可破格申报。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二)本条件中的课题是指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省部级课题是指省部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三)本条件中公开出版的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期刊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省级期刊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本科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均不含内刊、增刊。

(四)本条件中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个人学术专著、合著或译著。

(五)公开出版的学术成果均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同一科研成果仅按课题、获奖、智库类、论文、论著或转摘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六)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七)本条件由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解释。

(八)本条件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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