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
精神,促进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
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科研机构实
验系列)的被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专业
技术职称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实验师;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
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研究员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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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研究员(实验师)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获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
三、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1、获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2、获硕士学位后,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两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
四、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1、大学专科毕业任实验师职务满六年,可申报实验师。
2、大学专科毕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四年或中专(高中)毕
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五年,可申报实验师。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进行科学分类评价,注重考
察在服务我省经济工作过程中所取得的创新性实绩,坚持服务发
展、激励创新、科学评价、以用为本的原则。对研究型人才重点
考察其成果理论价值及发表论文质量及影响力,技术型人才重点
考察其技术创新性及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产业支撑
型人才重点考察其对推动我省产业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科技服
务型人才重点考察其在创新创业全链条过程中提供技术转移、创
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科技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研究员职称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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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研
究动态及发展趋势,能根据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
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
服务能力,能指导副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任副专业
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前沿领域取得了原创性结果的研究型人才。主持
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且作为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
社会影响的专著;或以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
术工作相关的 SCI、EI 或 CSCD(核心库)论文 3 篇。
2、创造性地解决了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的技术型人才。打
破了行业国际技术垄断(需提供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意见),作为第
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国
外专利授权 2 项以上,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转化
后创造的收益 5 年累计达到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务证
明为准)。
3、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
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的产业型人才。负责开发的新品种、
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
经费 5 年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研制的新产品进入规模化生
产阶段(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拥有的科研成果催生
湖南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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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科技公共服务方面实绩突出且在科技公共服务领域享有
较大声誉的科技服务型人才。主持起草或修订省(部)级以上的
有关检测、监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的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的
制定、修改,且已正式实施;或牵头撰写的科技创新有关工作(调
研)报告得到了层面采纳认可;或主编国内较高知名度的科
技期刊,获全国期刊二等奖或省级期刊一等奖 2 项;或
三年累计促进技术交易 100 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 1 亿元
以上;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5 支
以上;或在专利代理工作中具有丰富的代理及转化经验,代理国
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且被成功转化的不少于 5 件。
第八条 副研究员职称评价标准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
动态及发展趋势,根据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
研究,具备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能指导中级专
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
成果任意之一:
1、推动了本专业领域相关理论发展的研究型人才。主持省
(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作为第
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以作者(通讯
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 SCI、 EI 或 CSCD 论文 2 篇。
2、解决了行业主要技术问题的技术型人才。作为发明人
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或国外专利授权,科研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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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后创造的收益 5 年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
务证明为准)。
3、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创新性
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传统产业技术难题的产业型人才。
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当地得以推广应用,主持
承担横向课题经费 5 年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研制的新产品
进入批量生产阶段(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拥有的科
研成果催生湖南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
增加收入 3000 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
4、在科技公共服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实绩的科技公共服务
型人才。在科技服务工作方面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起草或
修订省(部)级以上的有关检测、监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的标
准、技术规范、法规的制定、修改,且已正式实施;或参与(排
名前 3)撰写的科技服务相关工作报告得到了层面采纳认可;
或作为主编(副主编)负责的科技期刊获全国科技期刊三等
奖、或省期刊一等奖、或省期刊二等奖 2 项;或三年累
计促进技术交易 50 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 5000 万元以上;
或作为发起人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3 支以上;或具
有较丰富的专利代理及转化经验,代理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
专利且被成功转化的不少于 3 件。
第九条 实验师职称评价标准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实验技
术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练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
和技术规范,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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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历,能指导中级实验技术人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
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任意两条:
1、作为作者公开出版实验技术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公
开发表实验技术专业期刊论文 2 篇。
2、主持省(部)级实验技术相关的研究项目或参与完成
级科研项目,独立承担了项目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及论证工作,
解决了关键实验技术问题,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负责大中型实验室的组建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经
主管部门鉴定或专家评议居同类实验室省内领先水平。
4、负责引进国外先进的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省范
围内应用和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需提供实例方案)。
5、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
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
授权,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职称评价标准
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
域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具备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及研究实
践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任意两条:
1、以作者公开发表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或参编
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2、主持市(局)级科研项目,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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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
或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外专利
授权。
4、参与起草、修订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并
正式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师职称评价标准
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所从事专
业的实验技术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熟悉实验技术相关的
技术标准及规范,具备独立开展实验方案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
护及改造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任初级专业技
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任意两条:
1、以作者公开发表实验技术相关论文。
2、承担并完成了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
报告)。
3、主持市(局)级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
目,承担了项目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实验平台建设、结果测试
工作,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负责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参编正式出版的实验技术相关的
著作或译著。
5、参与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
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与所从事的实验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外专利授权。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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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
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申报正专业技术职称时,其任副高时间应在三年以上。
破学历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须大专学历,破学历申报中级专
业技术职称,须中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
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初中
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的,一般只能
破一个“台阶”,即申报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
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研究员职称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满足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且在任副高专
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项目 2 项,其中至少 1 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经主管部门鉴定研究
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 SCI 一区论文
2 篇或 SCI 二区论文 4 篇。
3、主持起草或修订标准、技术规范、法规,并正式公布
实施。
4、主持科技成果转化,三年内共创利税 1500 万元以上(需
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第十四条 副研究员职称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满足副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且在任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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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并完成项目,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技术突破,经
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2、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 SCI 三区论文
3 篇。
3、主持起草或修订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并
正式公布实施。
4、负责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转化,三年内共创利税 100 万元以
上(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第十五条 实验师职称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满足实验师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且在任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解决了关键
性的实验技术难题,成果经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独立编写并出版了本专业有价值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用
书,或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 SCI 或 EI 收录
期刊论文 3 篇。
3、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发明创造,负责研制
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应用
和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不再作为申报必备条
件。参评中级职称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参评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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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作为考核指标各占 3%,近 5 年的继续教育情况(博士毕业申报
副高为近 3 年)占 3%。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学历、现有职称、业绩成果均与所申报的
学科专业必须相符。专业技术职称确认以或省里的文件为准。
业绩条件中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项目,SCI
论文分区以中科院 JCR 分区及收录证明为准。
第十八条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回(来)湘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的人员,在申报时,不受资历和台阶限制,可按照我
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一
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九条 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
上专业技术工作,回(来)湘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
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
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条 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如论文涉及、军事、
技术或商业秘密而不宜公开发表的,在其提供涉密证明文件的前
提下可不做论文公开发表要求,但需提供技术研究或成果应用转
化水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已到退休年龄但在政府人社部门办理延长退休
时间审批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比照在职人员正常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
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三条 业绩条件中,管理学科申报人还可适用 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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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 核心库收录来源期刊论文。论文收录及分区情况以收录证明
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实
行“一票否决” ,并从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