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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

时间:2020-02-08 11:04:21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

精神,促进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

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科研机构实

验系列)的被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专业

技术职称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实验师;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

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研究员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

3

二、副研究员(实验师)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获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

三、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1、获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2、获硕士学位后,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两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

四、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1、大学专科毕业任实验师职务满六年,可申报实验师。

2、大学专科毕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四年或中专(高中)毕

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五年,可申报实验师。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进行科学分类评价,注重考

察在服务我省经济工作过程中所取得的创新性实绩,坚持服务发

展、激励创新、科学评价、以用为本的原则。对研究型人才重点

考察其成果理论价值及发表论文质量及影响力,技术型人才重点

考察其技术创新性及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产业支撑

型人才重点考察其对推动我省产业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科技服

务型人才重点考察其在创新创业全链条过程中提供技术转移、创

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科技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研究员职称评价标准

4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研

究动态及发展趋势,能根据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

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

服务能力,能指导副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任副专业

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前沿领域取得了原创性结果的研究型人才。主持

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且作为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

社会影响的专著;或以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

术工作相关的 SCI、EI 或 CSCD(核心库)论文 3 篇。

2、创造性地解决了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的技术型人才。打

破了行业国际技术垄断(需提供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意见),作为第

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国

外专利授权 2 项以上,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转化

后创造的收益 5 年累计达到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务证

明为准)。

3、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

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的产业型人才。负责开发的新品种、

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

经费 5 年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研制的新产品进入规模化生

产阶段(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拥有的科研成果催生

湖南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

5

4、在科技公共服务方面实绩突出且在科技公共服务领域享有

较大声誉的科技服务型人才。主持起草或修订省(部)级以上的

有关检测、监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的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的

制定、修改,且已正式实施;或牵头撰写的科技创新有关工作(调

研)报告得到了层面采纳认可;或主编国内较高知名度的科

技期刊,获全国期刊二等奖或省级期刊一等奖 2 项;或

三年累计促进技术交易 100 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 1 亿元

以上;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5 支

以上;或在专利代理工作中具有丰富的代理及转化经验,代理国

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且被成功转化的不少于 5 件。

第八条 副研究员职称评价标准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

动态及发展趋势,根据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

研究,具备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能指导中级专

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

成果任意之一:

1、推动了本专业领域相关理论发展的研究型人才。主持省

(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作为第

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以作者(通讯

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 SCI、 EI 或 CSCD 论文 2 篇。

2、解决了行业主要技术问题的技术型人才。作为发明人

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或国外专利授权,科研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6

转化后创造的收益 5 年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

务证明为准)。

3、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创新性

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传统产业技术难题的产业型人才。

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当地得以推广应用,主持

承担横向课题经费 5 年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研制的新产品

进入批量生产阶段(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拥有的科

研成果催生湖南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

增加收入 3000 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

4、在科技公共服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实绩的科技公共服务

型人才。在科技服务工作方面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起草或

修订省(部)级以上的有关检测、监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的标

准、技术规范、法规的制定、修改,且已正式实施;或参与(排

名前 3)撰写的科技服务相关工作报告得到了层面采纳认可;

或作为主编(副主编)负责的科技期刊获全国科技期刊三等

奖、或省期刊一等奖、或省期刊二等奖 2 项;或三年累

计促进技术交易 50 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 5000 万元以上;

或作为发起人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3 支以上;或具

有较丰富的专利代理及转化经验,代理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

专利且被成功转化的不少于 3 件。

第九条 实验师职称评价标准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实验技

术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练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

和技术规范,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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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历,能指导中级实验技术人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

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任意两条:

1、作为作者公开出版实验技术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公

开发表实验技术专业期刊论文 2 篇。

2、主持省(部)级实验技术相关的研究项目或参与完成

级科研项目,独立承担了项目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及论证工作,

解决了关键实验技术问题,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负责大中型实验室的组建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经

主管部门鉴定或专家评议居同类实验室省内领先水平。

4、负责引进国外先进的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省范

围内应用和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需提供实例方案)。

5、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

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

授权,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职称评价标准

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

域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具备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及研究实

践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任意两条:

1、以作者公开发表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或参编

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2、主持市(局)级科研项目,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

3、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

或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外专利

授权。

4、参与起草、修订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并

正式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师职称评价标准

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所从事专

业的实验技术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熟悉实验技术相关的

技术标准及规范,具备独立开展实验方案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

护及改造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任初级专业技

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任意两条:

1、以作者公开发表实验技术相关论文。

2、承担并完成了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

报告)。

3、主持市(局)级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

目,承担了项目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实验平台建设、结果测试

工作,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负责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参编正式出版的实验技术相关的

著作或译著。

5、参与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

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与所从事的实验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外专利授权。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9

第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

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申报正专业技术职称时,其任副高时间应在三年以上。

破学历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须大专学历,破学历申报中级专

业技术职称,须中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

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初中

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的,一般只能

破一个“台阶”,即申报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

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研究员职称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满足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且在任副高专

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项目 2 项,其中至少 1 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经主管部门鉴定研究

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 SCI 一区论文

2 篇或 SCI 二区论文 4 篇。

3、主持起草或修订标准、技术规范、法规,并正式公布

实施。

4、主持科技成果转化,三年内共创利税 1500 万元以上(需

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第十四条 副研究员职称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满足副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且在任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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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并完成项目,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技术突破,经

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2、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 SCI 三区论文

3 篇。

3、主持起草或修订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并

正式公布实施。

4、负责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转化,三年内共创利税 100 万元以

上(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第十五条 实验师职称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满足实验师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且在任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解决了关键

性的实验技术难题,成果经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独立编写并出版了本专业有价值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用

书,或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 SCI 或 EI 收录

期刊论文 3 篇。

3、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发明创造,负责研制

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应用

和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不再作为申报必备条

件。参评中级职称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参评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

11

平作为考核指标各占 3%,近 5 年的继续教育情况(博士毕业申报

副高为近 3 年)占 3%。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学历、现有职称、业绩成果均与所申报的

学科专业必须相符。专业技术职称确认以或省里的文件为准。

业绩条件中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项目,SCI

论文分区以中科院 JCR 分区及收录证明为准。

第十八条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回(来)湘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的人员,在申报时,不受资历和台阶限制,可按照我

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一

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九条 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

上专业技术工作,回(来)湘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

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

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条 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如论文涉及、军事、

技术或商业秘密而不宜公开发表的,在其提供涉密证明文件的前

提下可不做论文公开发表要求,但需提供技术研究或成果应用转

化水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已到退休年龄但在政府人社部门办理延长退休

时间审批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比照在职人员正常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

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三条 业绩条件中,管理学科申报人还可适用 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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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 核心库收录来源期刊论文。论文收录及分区情况以收录证明

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实

行“一票否决” ,并从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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