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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正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20-02-08 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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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正讲师、正实验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程序是:个人申 报、考核推荐、资格审查及形式审查、综合评审、结果公示、结 果备案、发文确认。 一、个人申报 (一)公示岗位。学校(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异动情况及 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可使用的正职称岗位职数,并向全 体教职工进行公示(民办学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二)对岗(专业)申报。学校(单位)按照“对岗申报” 的原则,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从符合本岗位(专业)条件的人员 中组织申报。个人可根据所在岗位向学校(单位)申报参加当年 职称评审,填写相应的表格并向学校(单位)提供职称评审所需 的各种证书、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考核推荐 (一)审核申报材料。学校(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严格把握申报材料的审核质量。凡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复 印件,学校(单位)均要逐一对照原件审核申报人员的证件,并 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的印鉴和学校公章,并签署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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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个人填写的教学工作量、班主任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等业 绩情况,由学校与本校业务管理文件记录进行核对,核对人员须 签名并盖学校相关部门的公章;凡政府表彰奖项除了审核证书原 件外,还要与当年政府部门发布的表彰文件对照审核。学校审核 后的材料清单和参评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学校向全体教职工公示5 个工作日。参评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 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虚假材料、虚假证书、虚假表彰和虚假教 学工作量等进入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票 否决,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二)教学测评。学校(单位)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教学(专 业技术工作业绩)量化测评,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任现职以来:1、 系统承担课程讲授情况;2、教学工作量;3、教学效果;4、 教学改革成果;5、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技能培训、 应用技术强化训练、毕业论文(设计)情况;6、教书育人成 效等。学校设置基本线,达不到基本线的人员不得申报参评正 职称,教学测评合格人员的情况登记到《教育教学工作考 核表》。 (三)综合测评。学校(单位)对教学测评合格人员任现职 以来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测 评,确定当年正讲师参评对象,并向全校公示当年参评人员 名单,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及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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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单位)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是否符合相关申 报参评条件和材料真伪负责。申报参评人员属市州的,由市州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 直单位的,由省直行政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人 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由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形 式审查。形式审查对申报参评材料是否完整、签名及盖章负责。

 形式审查合格者的相关申报参评材料按学校(单位)行政隶 属关系分别由市州、省直单位或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汇总,经省 职改办核对无误后,送至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依据《湖南省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 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对当年正 职称申报人员进行参评资格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 者终止当年的评审。对资格复核合格者,在湖南教育政务网上公 示其基本情况。高评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四、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湖南省中 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 业学校教师系列正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和 相 关 量 化评价办 法开展评审。 (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全体 委员会议,组织学习和省有关职称政策文件和评审条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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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选举学科评议组组长;部署职称评 审工作进程,提出工作要求,强调评委专家职责。 (二)组织参评资格复审。根据《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系列正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正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不合 格者终止当年度评审。合格者进入学科评议组评议。 (三)学科评议组评议。 1.学科评议组组长主持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组织全体成 员认真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文件。组长根据本组参评人员的 数量和基本情况指定主审专家,每一位参评人员需经两位以上的 主审专家审阅其评审材料。 2.试评。随机选取 2-3 份参评材料组内试评,根据参评材 料的实际情况,在《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讲师职 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实验师职称 评审条件》的框架下形成符合客观实际的组内评分细则,以确保 组内评议的公正、客观性。 3.学科评议组审阅材料。学科评议组成员对本学科参评人 员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并做好记录。对参评人员的思想品德、 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 评价,且对各个环节进行量化评议,公正合理地予以相应的评价。

 4.观看授课视频。学科专家独立观看本组参评人员的授课 视频文件,形成个人评议意见。学科专家组对参评对象授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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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集中评议,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授课视频不合格者,不进入下一程序评审。 5.组织参评人员答辩。参评人员就工作业绩、贡献、改革 创新成果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述职,并针对专家提问进行 答辩。学科评议组对参评人员答辩情况做出、良好、合格、 不合格的结论。答辩不合格者,不进入下一程序评审。 6.代表作审读。学科评议组专家认真审读参评人员提供的 代表作,对代表作的审读结果做出、良好、合格、不合格的 结论。代表作审读不合格者,不进入下一程序评审。 7.学科组评议。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召开学科评议 组全体成员会议,对参评人员逐一进行评议。由主审专家详细介 绍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状况、成果业绩情况, 并及时查阅重点材料,全组专家充分评议,形成基本一致的评议 意见,综合授课视频、答辩、代表作审读等成绩,共同形成每位 参评人员的评议结果,并依据量化评价成绩排序。 8.学科组投票。学科评议组专家根据评议和量化评价成绩, 采用实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拟通过人选, 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人数的 2/3(含 2/3)以 上者,方为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评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 审议。投票表决情况记入参评人员的《   年专业技术职称评 审表》, 并 签 署 评 议 意见。对未通过人员,学科评议组逐一填具 《未通过人员情况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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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委员会审议。 1.听取各学科评议组组长关于本组评议工作情况和参评人 员评议结果的汇报,审查审议各学科评议组的评议结果。 2.审阅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重点审阅下列几类对象的评 审材料:破格晋升的;正常晋升对象在学科评议组投票表决时, 获得 1/2 以上,但不足 2/3 赞成票,学科组集体研究决定,认为 有必要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的;有一位 评委委员提议,且有两位以上委员附议,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 的。 3.评审委员会以实名制投票方式审定每个参评人员的评审 结果,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 2/3(含 2/3)以上, 其申报的正职称为评审通过(出现票数并列情况超过评审通 过率或评审职数的,须对票数并列对象再投票,得票多者通过), 由 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全体会议上宣布评审结果。 4.在参评人员的《   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上填写 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论。 五、公示、备案和发文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将评审结果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示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报省职改办备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提供公众查询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新版)和证书系统 编码。评审结果经省职改办备案同意后,由省中专教师系列职称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行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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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纪律 职称评审期间,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对 评委专家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并监督;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 作;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职称评审期间,应加强对评审场地、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及 参评对象的纪律管理。 (一)评审工作场地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评委专家和工作 人员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来访,一旦离开,不得再参加当次 评审。不得留宿任何与评审无关人员。评委和工作人员所携带的 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由纪检部门 统一保管。 (二)评委专家在评审期间必须严格履行承诺,认真履行职 责,廉洁自律,杜绝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1.进入评审工作场地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涉及与参 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 近姻亲关系等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对评审会议全程保密,评委专家不得泄露答辩内容和结 论,不得私自向参评人员通报评审情况及进度,不得为参评人员 向其他评委打招呼或打听评审结果。 3.进场时不得私自将参评人员的补充材料带进评审现场。 评审期间,评 委 不 得 直接通知参评人员补充材料和接收参评人员 的补充材料。未经评委会主任批准,不得翻阅与自己工作范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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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材料和资料带离评审现 场。 4.对未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违反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评委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三)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教师职称 评审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干扰评委的 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审过程、内容和结果;不得为参评人员说 情、打招呼;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评审工作内容,一经发现,严 肃处理。 (四)参评人员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向评委打招呼、拉票, 不得宴请评委,不得向评委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 以送材料等各种方式干扰评审单位和评委正常的评审工作与生 活秩序。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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