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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正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时间:2020-02-08 1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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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章 总 则 条  为深化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2017〕33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人才发 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 号)等 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职称名称为:正 讲师、正实验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 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直接为中等专业教育服务或者 一直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 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职称评审按《湖南省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 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见附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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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量化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职称申报与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相衔接。自 2018 年度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岗位异动核准后,尚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学校(单位), 自主 确定并公布当年使用的岗位数量、名称、任职条件等。 第六条  教师申报参评正职称,须按照“对岗(专业) 申报”的原则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职称评 审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学校(单位)组织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职 称参评申报,对参评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参评对象是否符合 相关申报参评条件及材料的真伪;对申报人员进行教学和综合测 评,公示申报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 继续教育、论文、著作、奖项、证书、业绩、成果等)及举报电 话,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学校(单位)纪检部门全程监 督。 第八条 学校(单位)将公示无异议者按人事隶属关系,将 参评对象材料按规定报有关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 查主要审查申报参评材料是否完整、签名及盖章是否齐全。申报 参评人员属市州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直单位的,由省直行政主管单位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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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属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由 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者的相关申报参评材料按学校(单 位)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州、省直单位或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汇总,经省职改办核对无误后,送至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省 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 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评审。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是否符 合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是:按照我省职 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 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和相关量化评价办法,对参评人员的政治 思想、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 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 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从经批准组建的评委库内随机抽取的评委中 产生,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学科评议 组组长、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关专业的正职称。 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 17 人,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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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中专教师系列正职称评审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当年度参评资格复核合格的人员 进行参评资格复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当年度参评资格复审合格的人 员进行业绩述职答辩。 第十五条 评审采用学科组评议和评审委员会二级评审的 方式进行。学 科 评 议 组 和评审委员会专家均采用实名制投票表决 形成评议、评审结果。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评审期间,纪检部门实行全程监督。对评审实行 全封闭集中管理,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任何 来访,一旦离开,不得再参加当次评审。进入评审工作场地的全 体人员,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 上交,由纪检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进入评审工作场地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涉 及与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六章 公示、备案及发文 第十八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对正职称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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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要求提交 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至省职改办进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提供备案后的公众查询平台和证书系统编码。 第二十条 正职称评审结果经备案后,由省中专教师系 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行文确认。 第二十一条 正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 一印制,由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加盖钢印并发放。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受理 和处理评审工作有关的举报、申诉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和省职改办受理参评 人员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师 德 师 风 以及学术不端等方面 的举报;受理确有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 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行为的举报;受理有证据表明职称评审过程 不规范,评委违纪舞弊事项的投诉;受理符合信访政策的个 人申诉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要登记好投诉举报事 项、相关证据、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符合 信访规定的申诉对象,要登记好申诉事项、个人诉求、诉求依据 和诉求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 不 符合信访规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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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要对申诉对象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引导申诉者按国 家规定,逐级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 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省中专教师系列职改办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 调查核实,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投诉事 项经调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 在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学 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 程序不当行为的,取消被举报人的当年参评资格,并进行通报。 对已通过职称评审的被举报人,报省职改办备案后,行文确认撤 销其职称,已发职称证书的,收回证书交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封存,并通知相关部门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同时,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废除其证书系统编码,并在公众查询平台删除相应信 息。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委,涉嫌违纪违规的,视情节轻重, 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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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职称评审委 员会管理制度(试行) 2.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职称评审工 作管理制度(试行) 3.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讲师职称评 审条件(试行) 4.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实验师职称 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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