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 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的科 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评价(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 第三条 我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医学、药学、 护理、技术四大类,正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主任医(药、护、
技)师,副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 格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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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本办法有关学历(学位) 要求是指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 位),且与申报学科专业相符的相应医药卫生类专业。 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
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类申报人员应严格按 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注册范围,选择相应专业申报。 (一)正职称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
历(学位),取得相应副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副专 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含 5 年,下同)。 (二)副职称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出站。 2.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3.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上,且现注册执业地点在县级以下 (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经营地在县级及以下民营医疗卫生机
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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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和口腔类别以外的专业技术人 员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职称。 6.申报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除 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
具备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或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颁发的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正职称要求 1.精通本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掌 握与本专业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标准与技术规范。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 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副职称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深入 了解;熟悉与本专业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 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 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件中。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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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职称要求 1.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实践操 作技能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相应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 的重大技术问题。 2.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任现职期间, 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 35 周。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较强 的带教和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能够熟练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副职称要求 1.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实践 操作技能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相应工作,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 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2.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任现职期间, 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 40 周。 3.能够指导本专业的基本业务技术工作,具有指导本专业 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能够较熟练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第八条 下基层服务要求。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级以上医院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中医、口腔类别专业
医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前必须到县(市)或乡镇医疗卫生 机构服务 6 个月以上,并经服务单位及其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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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考核合格。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或以往曾在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连续工作 5 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可免下基层服务。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 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
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
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职称的,外语、 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
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赋予一定的加分值。 第十条 论文要求。论文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作为 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纳入用人单位评价项 目。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 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 术职称。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学历、资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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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学历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学
历;破学历申报正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学 历。 破资历申报正、副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任职称聘期最多可缩短两年(获得
博士学位申报副职称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一年)。同 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 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获得博士学位 人员破格申报副职称的,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 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 破格申报只能选择破学历或破资历其中一项。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正职称要求。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
条件,除符合第十二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 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2.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白求恩”奖章获得者。 3.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五完成人)。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 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完成人)。 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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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进步奖)二等奖(完成人)。 (二)副职称要求。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
条件,除符合第十二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 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2.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白求恩”奖章获得者。 3.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十完成人)。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 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完成人)。 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 术进步奖)二等奖(前三完成人)。 6.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 术进步奖)三等奖(完成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学历、现有职称、业绩成果必须与所申 报的学科专业相符。专业技术职称确认以或我省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 员;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 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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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 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七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 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不受资历、
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
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晋升卫 生系列职称实行如下政策: (一)学历、工作年限、执业资格准入、外语、计算机水平、 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其它申报条件同一般申报人员。 (二)论文符合相关规定,提交的论文可以是管理类文章。
(三)单列参加卫生系列职称综合评审,专业理论考试
总成绩、面试成绩作为重要评审条件。评审应突出品德、业绩、 能力导向,坚持择优晋升。 第十八条 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校教师申报卫生系列职称的人员,只能同 级兼评,不再实行转评晋升,副教授可兼评副主任医(药、护、
技)师,教授可兼评主任医(药、护、技)师。只从事教学工作, 不允许晋升卫生系列职称。 第二十条 本系列内转(兼)评申报条件。因工作调动等原 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转(兼)评申报人员须另提供现 任岗位 2 年及以上聘用合同或单位相关证明,可申报转评或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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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称。转(兼)评后满 1 年方可申报本系列 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凡属申报破格、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 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回(来)湘等特殊情况,须用人单 位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 年以上含两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 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 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 称,一律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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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关 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 意见》(人社部发〔2015〕94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层 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名称分类与适用范围 (一)名称分类。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基 卫高”)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基层专业 技术职称名称为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副基层专业 技术职称名称为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适用范围。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我省县
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
员。包括县级医院(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市)、县级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市)、乡镇
(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 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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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科研诚信; (四)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及 以上。 三、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正职称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
历(学位),取得相应副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副专 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含 5 年,下同)。 (二)副职称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出站。 2.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3.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上。 6.中专学历,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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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9 年以上。 7.申报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除 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
具备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或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颁发的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 (三)以上有关学历(学位)须是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
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且为相应医药卫生类专业。
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
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 证书。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类申报人员应严 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注册范围,申报相应专业。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转(兼)评 “基卫高”申报人员须另提供现任岗位 2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 合同或单位相关证明,可申报转评或兼评同级“基卫高”。转(兼) 评后满 1 年方可申报“基卫高”高一级职称,转(兼)评前后专业 工作年限可累积计算。 四、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正职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
技能,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
进展,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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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 (二)副职称。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
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吸取新成果并 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 五、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正职称。 1.有丰富的本专业常见疾病诊治技术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 力,能较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医疗技术水平和 业务能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 2.具有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 力。 3.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 间不少于 40 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 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 5 次以上,经常主持门诊病例及病 房查房讨论,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 行指导与修改。培养带教 2 名以上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骨干。 4.结合本专业实际,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现职期间本专业 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 2 篇。 (二)副职称。 1.有较丰富的基层本专业疾病诊治技术经验或较强的业务 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基层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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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能够主持或参与主持本院本专业的业务讨论。能对工作实践经验 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3.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 间不少于 40 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 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 3 次以上,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 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 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培养带教 1 名以上下一级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 4.结合本专业实际,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现职期间本专业 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 1 篇。 六、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和论文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依据)和论文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 备条件,可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七、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各市州对“基卫高”的评审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原则上 应采用客观指标。评价指标体系中,能力业绩评分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评审总成绩的 45%,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评审总成绩的 25%,品德贡献单位评议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评审总成绩的 15%,学历、资历、论文、科研、继续教育、行政 奖励(县级及以上党政群团)等其他指标评分占比原则上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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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总成绩的 15%。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整体评审通过率正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 30%,副 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 45%。 评审要注重采用专业考试、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
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采取业绩积分
法、模块赋分法等量化办法进行评审,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
节。能力业绩评分由学科评议组集中评审,学科评议组至少设西 医、中医、护理、预防、药学 5 组,能力业绩量化评分实行盲法 评审,每份材料至少由 2 名以上评委独立评分,取其平均分作为 参评对象的能力业绩得分;单位评议对申报对象的品德和贡献作
出评价计分;其他指标评分根据各指标评价标准由学科评议组计 分。 八、有关倾斜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 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 号)要求,基层全科医 生申报“基卫高”时,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 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实 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 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基层全科医生,可经职称评审委 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卫高”副职称,取得的“基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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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职称限定在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县以下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高 级职称。 (二)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 〔2017〕33 号)要求,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 20 年且 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由所在单位提交 专项报告并填写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和花名册。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 医教协同加快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 办发〔2018〕17 号)要求,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 技术岗位比例(增加 3 个百分点);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 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
土化人才培养计划、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等纳入和省基层
卫生人才专项培养使用计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
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十、关于聘任、流动、晋升及违规处理 取得“基卫高”职称的人员,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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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职称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一经单位聘任,享受 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 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职称(以下简称“省卫高”)。 取得基层卫生中级职称、 “基卫高”副职称并被聘任相应 年限的人员可申报上一层级“基卫高”职称。“基卫高”副职称 人员申报“省卫高”正职称须先取得“省卫高”副职称, “基卫高”任职时间可累积计算。 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