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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2020-02-08 10:56:09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

33 号)精神,促进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

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体育训练竞赛教学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

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

教练、教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一级教练。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

定,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

考核须达合格以上。 

 

— 2 —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教练要求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教练要求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

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

务 5 年以上。 

    (四)具有大专学历,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

上。 

三、一级教练要求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体育训练竞赛教学

工作 2 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教练要求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 3 — 

二、教练要求 

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

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 

三、一级教练要求 

担任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

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

术报告 2 篇以上。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教练要求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教练要求 

具有坚实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项目国内外

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或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

有较深的研究,对国内外重大比赛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解决

训练教学和比赛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教练员

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要求 

具有较强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项目国内外

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或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

有一定的研究,对国内外重大比赛有一定的指导能力,能够指

导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 4 — 

一、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业余训练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教练 

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 2 年以上输送后 4 年内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l.奥运会前 8 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 3 名。 

3.亚运会或全运会。 

4.亚运会或全运会前 3 名并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

更高水平比赛。 

5.亚运会或全运会第 4 至第 8 名并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2 次。 

6.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3 次。 

7.全国青年更高水平比赛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各项目更高年

龄组 5 次。 

8.集体项目全运会前 6 名或有 3 人参加亚运会并取得前 6

名。 

 — 5 — 

9.集体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2

次前 6 名。 

10.集体项目全国青年更高水平比赛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各

项目更高年龄组 2 次前 3 名。 

(二)业余训练教练 

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6 名或

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4 名并向省

体校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8 名(不含已进队运动

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8 年内,获得评审运

动队教练所需成绩之一。 

2.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获全国青年更高

水平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各项目更高年龄组 2 次,集体项目 2

次前 3 名。 

3.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有 2 人获健将称号,

或有 2 人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4.直接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 2 次,集体

项目获前 3 名。 

5.直接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省青少年锦标赛 6 次

,集体项目 3 次前 3 名。 

三、一级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一级教练 

1.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参赛资格,或全国

 

— 6 — 

更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更高水平比赛前 3 名,集

体项目前 8 名。 

2.培训 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获全国年度更高

水平比赛前 3 名,集体项目获前 6 名。 

(二)业余训练一级教练 

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2 名或

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 1 名并向省体校输

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4 名(不含已进队运动员),

同时取得下列成绩: 

直接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2 人获一级运动员称号或 1

次省运会。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

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

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

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

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职称的,外语、

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

为权重项一般分别为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分别为总分值的3%。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

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

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设置为加分

 — 7 — 

项为总分值的 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

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

技术职称。破学历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

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

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副

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

格申报正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时

间应在 3 年以上;破格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

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一

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

术职务 1 年以上,破格申报教练,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

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业余训练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教练员

 

— 8 —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教练 

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 2 年以上输送后 4 年内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 3 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 

3.亚运会或全运会 2 人次。 

4.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5 人次。

 

(二)业余训练教练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6 年内取得奥运会前 3 名;

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或亚运会或全运会 2 人次;

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5 人次。 

2.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 15 名以上。

 

三、一级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一级教练 

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 2 年以上输送后 4 年内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世界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 

2.全运会、亚运会获前 3 名。 

(二)业余训练一级教练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6 年内取得奥运会、世界

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或全运会、亚运会获前 3 名。 

 — 9 — 

2.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 6 名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部

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

物。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

两年。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

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

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的,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

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

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部队转业(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

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

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

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比赛成绩特别突出的

运动员,从事教练员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经审核,可

按以下条件申报: 

1.曾获得奥运会,可申报教练职称。 

2.曾获得奥运会二、三名或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

运会比赛,可申报一级教练职称。 

 

— 10 — 

 — 11 — 

第十六条  其他 

1.《办法》中的有效业绩指担任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

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 8 月 30 日。 

2.《办法》中比赛均指国际奥委会或体育总局或省(区、

市)体育局认定的赛事。世界更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

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项目以奥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

亚洲更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项目以亚

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全国更高水平比赛指全国运动会(暂不

包含群众、青少年比赛项目)、全国锦标赛、全国赛(总

决赛)、全国联赛,以及经体育总局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

的单项更高水平比赛,项目以全国运动会(暂不包含群众、青

少年比赛项目)所设小项为基准;全国青年更高水平比赛指青

运会、青年锦标赛、赛的更高年龄组比赛。 

3.教练员的论文,须为作者。 

4.集体项目指集体球类项目;关于团体和集体项目,多人

次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业绩计算。 

5.业余训练教练员跨项输送运动员在不同奥运项目取得的

成绩可累加。 

6.业余训练教练员可按照运动队教练员标准条件申报

和审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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