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
33 号)精神,促进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
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体育训练竞赛教学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
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
教练、教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一级教练。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
定,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
考核须达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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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教练要求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教练要求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
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
务 5 年以上。
(四)具有大专学历,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
上。
三、一级教练要求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体育训练竞赛教学
工作 2 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教练要求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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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练要求
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
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
三、一级教练要求
担任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
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
术报告 2 篇以上。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教练要求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教练要求
具有坚实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项目国内外
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或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
有较深的研究,对国内外重大比赛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解决
训练教学和比赛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教练员
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要求
具有较强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项目国内外
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或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
有一定的研究,对国内外重大比赛有一定的指导能力,能够指
导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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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业余训练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有关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教练
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 2 年以上输送后 4 年内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l.奥运会前 8 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 3 名。
3.亚运会或全运会。
4.亚运会或全运会前 3 名并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
更高水平比赛。
5.亚运会或全运会第 4 至第 8 名并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2 次。
6.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3 次。
7.全国青年更高水平比赛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各项目更高年
龄组 5 次。
8.集体项目全运会前 6 名或有 3 人参加亚运会并取得前 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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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集体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2
次前 6 名。
10.集体项目全国青年更高水平比赛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各
项目更高年龄组 2 次前 3 名。
(二)业余训练教练
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6 名或
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4 名并向省
体校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8 名(不含已进队运动
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8 年内,获得评审运
动队教练所需成绩之一。
2.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获全国青年更高
水平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各项目更高年龄组 2 次,集体项目 2
次前 3 名。
3.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有 2 人获健将称号,
或有 2 人代表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4.直接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 2 次,集体
项目获前 3 名。
5.直接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省青少年锦标赛 6 次
,集体项目 3 次前 3 名。
三、一级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一级教练
1.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参赛资格,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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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更高水平比赛前 3 名,集
体项目前 8 名。
2.培训 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获全国年度更高
水平比赛前 3 名,集体项目获前 6 名。
(二)业余训练一级教练
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2 名或
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 1 名并向省体校输
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4 名(不含已进队运动员),
同时取得下列成绩:
直接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2 人获一级运动员称号或 1
次省运会。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
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
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
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
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职称的,外语、
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
为权重项一般分别为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分别为总分值的3%。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
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
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设置为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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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为总分值的 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
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
技术职称。破学历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
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
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副
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
格申报正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时
间应在 3 年以上;破格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
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一
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
术职务 1 年以上,破格申报教练,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
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业余训练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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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教练
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 2 年以上输送后 4 年内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 3 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
3.亚运会或全运会 2 人次。
4.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5 人次。
(二)业余训练教练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6 年内取得奥运会前 3 名;
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或亚运会或全运会 2 人次;
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更高水平比赛 5 人次。
2.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 15 名以上。
三、一级教练要求
(一)运动队一级教练
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 2 年以上输送后 4 年内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世界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
2.全运会、亚运会获前 3 名。
(二)业余训练一级教练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6 年内取得奥运会、世界
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或全运会、亚运会获前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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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省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 6 名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部
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
物。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
两年。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
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
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的,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
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
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部队转业(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
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
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
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比赛成绩特别突出的
运动员,从事教练员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经审核,可
按以下条件申报:
1.曾获得奥运会,可申报教练职称。
2.曾获得奥运会二、三名或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
运会比赛,可申报一级教练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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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其他
1.《办法》中的有效业绩指担任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
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 8 月 30 日。
2.《办法》中比赛均指国际奥委会或体育总局或省(区、
市)体育局认定的赛事。世界更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
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项目以奥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
亚洲更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项目以亚
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全国更高水平比赛指全国运动会(暂不
包含群众、青少年比赛项目)、全国锦标赛、全国赛(总
决赛)、全国联赛,以及经体育总局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
的单项更高水平比赛,项目以全国运动会(暂不包含群众、青
少年比赛项目)所设小项为基准;全国青年更高水平比赛指青
运会、青年锦标赛、赛的更高年龄组比赛。
3.教练员的论文,须为作者。
4.集体项目指集体球类项目;关于团体和集体项目,多人
次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业绩计算。
5.业余训练教练员跨项输送运动员在不同奥运项目取得的
成绩可累加。
6.业余训练教练员可按照运动队教练员标准条件申报
和审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