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6〕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 〔2017〕33 号)精神,促进农业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 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
推广、科技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
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
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农业系列正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
研究员,分设农学、植物保护、土壤肥料、园艺、畜牧、兽医、
水产和农业工程专业;副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农艺师、
畜牧师、兽医师,分设农技推广、农学、植物保护、土
壤肥料、园艺、畜牧、兽医和水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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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分支专业同副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 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申报农业系列职称人员所具学历(包括后续学历)的专业与
申报职称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同时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职称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农艺师、
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农业)、副研究员(农业)、
副教授(农业)等副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二、副职称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正常申报农业系列副职称: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具有农业博士学位,担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等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农艺师、畜牧师、 兽医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满 15 年,下同)在非公有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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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 7 年以上。 5.具有中专学历,长期(满 20 年,下同)在乡镇及艰苦边远 地区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上。 三、中级职称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正常申报农业系列中级职称: 1.具有农业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 兽医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专科学历,担任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 助理兽医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 3.具有中专学历,长期(满 10 年,下同)在乡镇及艰苦边远 地区工作,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正职称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1.坚实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
理论在国内外应用情况,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 术问题。 2.能根据或本地区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新的研究方向,
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能指导副专业技术人
员和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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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专业领域有深厚的造诣,是本地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 之一。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方面,在担任副专业技
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提出过有重要学术和指导意义的科研推广课题,在科技 推广前沿进行过开创性的工作。 2.参加过 3 项以上、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 题的研究。 3.主持过 2 项以上重大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 经济、生态效益。
三、成果及业绩方面,在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第 1)获 得者。 3.主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2 项以上,并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 收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 3 项(排名前 3)以上。
四、专著、论文方面,在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农业学术、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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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1 本以上(不少于 10 万字)。 2.在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作者或 通讯作者)。 3.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 上(作者或通讯作者)。 4.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省级行业标准、规程、规范 3 项以上。 5.参加国内外学术讨论会并提交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第七条 副职称要求 一、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1.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
专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技, 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科研和生产。 2.在本专业范围内,能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提出针对本地生
产与应用等方面的切实可行的重要建议,并有解决农牧业生产、
技术推广、技术管理等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3.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法规及编写依据,并以 指导科研、生产、技术改造和推广工作。 4.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本科生开展专业技术工作。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方面,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 1 项以上、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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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研究。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 2 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 化、推广,联系 1 个科技示范乡,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得 到权威机构的验收。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制定 3 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
的农牧业生产、植保综合防治、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试验、示范
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技术规程或标准,并得到省、
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 4.在农业科技知识的普及、咨询、培训工作中,做出了显著
成绩,负责或组织过当地重大农业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 广或常规技术普及的培训工作。 三、成果及业绩方面, 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 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 获得者。 2.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前 5 名。
3.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 作,获得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含丰收奖、推广奖)一等奖 2 项, 或市厅级二等奖 1 项且为前 5 名。 4.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参与者,完成推广 2 项以上被市级以
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采纳的农业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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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主持
大面积丰收及解决生产的重大疑难问题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 济、生态效益。
四、专著、论文方面,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或重要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 以上(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1 篇、在省级行业协会 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可作为第二作者)。 3.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
作,虽未公开发表论文,但由本人撰写解决当地重大技术问题或
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对解决当地生产、科研有指导意义和
参考价值的分析材料 2 篇以上。 4.省、市级申报人员编写培训教材、科普文章累计 5 万字以
上,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人员编写培训教材累计 3 万字以上。 第八条 中级职称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
业省内外科学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
农业新技术、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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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有独立解
决农技推广、农业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技术问题的 能力,并进行分析,做出结论。 3.能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 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方面,在担任初级专业技术 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 1 项以上县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的研究。 2.参加 1 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联系 1 个科技示范村,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并为主管业务部门认可。 3.参与制定 1 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农牧业生产、技
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规划或专题
综述报告,并得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 4.在对农民技术知识的普及、咨询、培训工作中,做出一定 成绩,编写培训教材、科普文章累计 2 万字以上。
三、成果及业绩方面,在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农业丰收奖获得者。 2.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丰收奖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 4 名获得者。 4.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参加者,承担或完成推广 1 项以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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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的农业科技成果,并取得较显著的经
济效益。 5.在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参与
大面积丰收计划以及解决当地生产技术疑难问题上,取得较显著 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得到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专著、论文方面,在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 论著或编著、译著(合著的,说明本人著述部分)1 部以上。 2.在省、市级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作者或通讯 作者)以上。 3.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有价值的论文 1 篇
以上;或虽未公开发表论文,但由本人撰写解决当地重大技术问
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对解决当地生产、科研有指导意 义和参考价值的分析材料 1 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
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破学历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大专
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
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副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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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
上;破格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时间应在 3 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 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 秀”(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破格申报 副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条 正职称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具备正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同时,在担任副 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者。 2.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二等奖 2 项
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获得 者,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很高学术价值的专著,在专业
核心刊物、专业学会年会或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
或交流(评上等级)论文 3 篇以上。 第十一条 副职称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具备副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 具有大专学 历,现在省、市级农业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20 年以
上;具有中专学历,现在省、市级农业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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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累计 25 年以上,且担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专业技术职 务 10 年以上,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得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 收) 二等奖 1 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省农业丰收奖二等奖 2 项 (排名前 5)以上、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排名前 5),或全国农 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课题、推广项目、新产品研 制等,通过省部级以上权威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乡镇所属单位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农业丰收) 奖、省农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的前 7 名获得奖者,或直接主持过
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推广项目、新产品研制等,通过省部级以
上权威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被评为市厅级以上 专业技术工作者。 4.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专
业刊物、专业学会年会或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入
选论文 1 篇,并在省级专业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或省重点课 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评上等级)论文 2 篇以上。 第十二条 中级职称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满足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
件,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农业丰收)奖,或获得市 厅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省农业丰收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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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所属单位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农业丰收)奖, 或获得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农业丰收)奖前 5 名;或直接
主持过县级以上科研课题、推广项目、新产品研制,通过市厅级
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地市先进水平并被评为县级以上优 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级以上
专业刊物发表、省级专业学会年会或省重点课题研讨会发表或入
选论文 1 篇,并在市厅级刊物或专业学会年会、重点课题研讨会 上发表或交流(评上等级)论文 2 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 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
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提高其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和基层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参评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
但设置加分项为总分值的 1%;申报参评职称的,外语、计 算机水平作为考核指标并设置加分项各为总分值的 3%。
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
件,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
育合格证明)为准,近 5 年的继续教育情况(博士生毕业申报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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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为近 3 年)设置加分项为总分值的 3%。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学历、现有职称、业绩成果均与所申报
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专业技术职称确认以或省里的文件为
准。业绩条件中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项目, SCI 论文分区以中科院 JCR 分区及收录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业技
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的,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
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 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六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
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不受资历、
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
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经组织
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 格以上”含合格,“2 年以上”含 2 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 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 12 月 31 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