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2017〕33 号)精神,促进工美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工艺美术(分支专业含抽纱 刺绣、雕刻、陶瓷、烟花爆竹、绘画、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 广告设计、装饰、装潢、乐器制作、服装、民族工艺)的专业技 术人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 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正工艺美 术师、工艺美术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工艺美术师;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 格及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正工艺美术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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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副专业技术 职务 5 年以上。 二、工艺美术师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三)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 组织及县以下(含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上。 三、工艺美术师要求 (一)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正工艺美术师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研 究动态及发展趋势,能根据或本地区经济建设、地方特色文 化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能正确处理好工艺美术 文化属性和产业属性的关系,以不断注入先进文化内涵和创意元 素为动力,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和艺术。 二、工艺美术师要求 熟练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能了解国内外 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能根据或本地区经济建设、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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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能正确处理好工艺美 术文化属性和产业属性的关系,能结合先进文化内涵和创意元素 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和艺术。 三、工艺美术师要求 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 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能根据或本地区经济建设、地方特色 文化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能正确理解工艺美术 文化属性和产业属性的关系,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和艺术。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要求 重点考察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工艺传承所取得的社会经 济效益。 一、正工艺美术师要求 有很高的艺术修养,技艺全面、精湛,能继承借鉴传统工艺 并自主创新,综合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创意开发创 新工艺美术产品,采用高新适用技术、新的创意思维改造提升工 艺美术产业,有效提升工艺美术品创造性、观赏性和保存价值。 二、工艺美术师要求 有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精湛,能继承借鉴传统工艺并自主 创新,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创意开发创新工 艺美术产品,采用高新适用技术、新的创意思维改造提升工艺美 术产业,提升工艺美术品创造性、观赏性和保存价值。 三、工艺美术师要求 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专业技艺,能继承借鉴传统工艺,较好 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创意开发设计工艺美术产品, 提升工艺美术品创造性、观赏性和保存价值。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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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正工艺美术师要求 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 主持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项目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专著 1 本或个人作品集 2 本,或以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 关的论文 3 篇; (三)主持起草或修订省部级以上的有关检测、分析和评价 等方面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的制定、修改,且已正式实 施; (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科技成果奖, 或获得工艺美术行业组织银奖或省级工艺美术行业组织 金奖(排名前 2); (五)作为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 发明专利 2 项以上,专利成果转化应用效果显著。 二、工艺美术师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主持地厅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专著 或个人作品集,或以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 文 2 篇;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主持起草或修订省部级 以上的有关检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法 规的制定、修改,且已正式实施; (四)获得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 或获得省级工艺美术行业组织银奖以上(排名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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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 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专利成果转化应用效果显 著。 三、工艺美术师要求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公开发表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或参编本专业 相关的专著或共同出版个人作品集; (二)主持县局级科研项目,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地厅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参与起草、修订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 并正式公布实施; (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得省级工艺 美术行业组织铜奖以上(排名前 3) ; (五)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 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 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提 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职称的,外语、计算 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 项一般为 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为总分值的 3%。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 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设置为加分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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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值的 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 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 术职称。破学历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 破学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中专学历;大专学历一 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 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高中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副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 具有副、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正专业技术职 称时,其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同时, 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 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 (获得博士学 位,担任工艺美术师职务 1 年以上,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 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 正工艺美术师要求 破格申报正工艺美术师,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申报相 关职称要求的业绩成果两项及以上。 (二)工艺美术师要求 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申报相关 职称要求的业绩成果两项及以上。 (三)工艺美术师要求 1.中专毕业,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 5 年以上的企业生 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条件符合正常申报相关职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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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成果可破学历申报工艺美术师。 2.破资历申报工艺美术师,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申报相关 职称要求的业绩成果两项及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著作,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 开出版的工艺美术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 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公开发行、具有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业 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的,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 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 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 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不受资历、 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 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 年以上含两年。申报业绩、成果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 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 12 月 31 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