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
精神,促进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
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正工程师、高
级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
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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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
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正工程师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二、工程师要求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
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满 15 年,下同)在非公有
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 7 年以上。 (五)技工院校工班毕业生,从事本职业技能工作 12 年 以上(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减少 1 年) ,并获得技师 职业资格后 4 年以上。
三、工程师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 职务 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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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年
以上。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从事本职业技能工作 10 年 以上(工班毕业生可减少 2 年、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可减少 3 年),并获得技师职业资格后 3 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正工程师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基本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
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
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 2、全面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具备
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3、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专业领域具有
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论文、著作要求
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 10 万字以上的本专业专著、合著(第 1 作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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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 部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 1 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第 1 作
者)
3、提供 1 篇由本人撰写,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省级主 要媒体公开报道且不少于 10000 字的本专业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
分析文章。
二、工程师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基本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
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
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4、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
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二)论文、著作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合著(第 1 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 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 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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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第 1 作者)。 3、长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 工作的,可以提供 1 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 5000
字的本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
三、工程师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
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 2、了解有关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本专业的标准、
规范、规程。 3、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二)论文、著作要求 提供 1 篇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由本人撰写、经单位 审核属实且不少于 3000 字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正工程师要求
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专业负责省部级以上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
点科技项目全过程,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认可或取得重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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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
(二)主持或专业负责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
和生产实际的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
大技术问题。
(三)主持或专业负责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
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撰写大中型工程、
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
(四)主持或专业负责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
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查、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科
技成果推广和转化。
(五)主持或专业负责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
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级以
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长期主持或专业负责技术工作,具备指导工程师
开展科研和技术活动的能力。
二、工程师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
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二)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本企业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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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
济效益。
(三)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
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
范的编写。
(五)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
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
维修。
(六)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长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具备指导工程师开展科研和
技术活动的能力。
(八)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或重大技术革新改造能力;
能够解决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并做出贡献;总结的操作技
术方法或解决的操作技术问题得到省内同行业公认,能较好地指
导和培养技师。
三、工程师要求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被采纳,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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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独立撰写技术、工程、
业务报告。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工程新建、扩建或技
术改造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职业技术技能水平或技术革新改造能力,
能够解决本工种难度较大的工艺加工、复杂设备、调整维修等方
面的技术问题并有重要贡献,能较好地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正工程师要求 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持或专业负责 2 项以上科研项目、重点工程、
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
际合作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国内领先水平。 (二)主持或专业负责 3 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重点
攻关项目,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 (三)担任 3 项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主持或
专业负责制定技术方案和技术报告。 (四)主持或专业负责 3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规划设计以及技
术引进,包括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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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并得
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五)主持或专业负责 3 项以上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
料、新设备(首台套)、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和推广,取得显著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六)主持或专业负责编制或修订省部级以上的行业技术标 准或技术规范且正式实施。其中:作为主持,承担完成 2 项 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制;作为专业负责,承担完成 3 项
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制。
(七)获得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
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
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经科技部认定可以推荐奖的社会
力量科学技术奖更高奖。 (八)主持完成 1 项以上课题或 2 项以上省部级重点 课题,或专业负责完成 2 项以上课题或 3 项以上省部级重
点课题并通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 (九)作为第 1 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 2 项发明专利或 5 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
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企业入围中国企业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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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造业企业 500 强、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或入围湖 南 100 强企业、制造业 50 强企业、服务业 50 强企业榜单,或在 上述榜单内连续 3 年排名稳定(不变)或提升。
二、工程师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关键技术项
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
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或验收合格。 (二)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 1 项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施工或监理
的大中型工程项目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三)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 1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规划设
计、技术引进,包括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
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
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 (四)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新产品、新
技术、新材料(首批次)、新设备(首台套)、新方法、新工艺的
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
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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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为第 1 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 3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的经济
和社会效益。 (六)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编写制订 1 项以上省部级技术标
准、规范并付诸实施,或主要参加省部级行业培训教材某一科目
或几个科目的编写审定工作。
(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
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
可,且因专业技术工作突出,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功或市级
以上政府及部门评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
人及相当的专业类奖励。
(八)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经科技部认定可以推荐奖的社
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更高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自
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九)聘任为技师并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
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职业技能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处于领先水平,获得省部
级劳动模范,省部级技术能手、市厅级以上技能大师等相当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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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担任省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2、作为第 1 发明人获得 1 项发明专利或 3 项实用新型专
利,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 1 项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
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4、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技术比武中获得一等奖。 5、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
操作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
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贡献突出,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三、工程师要求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
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二)参与市厅级 1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技
术改造项目的关键技术研究、方案制定、机电设备的成套技术及
安装调试工作,项目通过相关方面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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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 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 2 项
以上,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四)参与完成市厅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1 项以上,取
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五)聘任为技师并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
能人才,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相当
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获得 1 项专利或 2 项实用新
型专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获得 1 项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
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4、在市厅级以上技能大赛、技术比武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人
员。 5、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较复杂的操作
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
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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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
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
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
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职称的,外语、
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 权重项一般分别为 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分别为总分值的 3%。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
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 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设置为加分项为总 分值的 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
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称。破学历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大专学
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
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副专业技术职
称的,须分别具有副、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正 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
破格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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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 3 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 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破格申报高 级工程师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正工程师要求
(一)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业绩、成果至少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
家,或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人员,或获得省部级
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人员。 2、获得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
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
步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三) ,或经科技部认定可以推荐国
家奖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更高奖(排名前三)。 3、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企业连续三年内入围中国企业 500 强、制造业企业 500 强、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或连续三年入 围湖南 100 强企业、制造业 50 强企业、服务业 50 强企业榜单,
并在上述榜单内,连续三年实现排名提升(提供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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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为第 1 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 发明专利 5 项以上,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关成果转化 后创造的直接收益 3 年累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担任副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论文、著作至少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 15 万字以上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 合著(第 1 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
部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 1 作者),其中 1 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二、工程师要求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
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三);经科技部认定可以推
荐奖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更高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五) 。 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
家,或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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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第 1 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 发明专利 3 项以上,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关成果转化 后创造的直接收益 3 年累计达到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4、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部级技能大师等荣
誉,担任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合著(第 1 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 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 部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第 1 作者),其中 1 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三、工程师要求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市厅级技能大师等荣誉,担任省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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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第 1 作者)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业技
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的,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
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
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三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
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
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
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经组织选
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业绩、成果要求”为参评基本要求,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参评基本要求基础
上,制定各单位的推荐(申报)要求。对参评人员的最终评审要
有体现质量与数量相结合的量化评审标准,量化评审标准由省工 程经济系列职改办结合实际另行制订。所有“业绩、成果”要求提
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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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 格以上”含合格,“2 年以上”含 2 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 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 12 月 31
日。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中文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北京
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 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
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正式 学术期
刊,不含内刊、增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奖励”是指及省部级以上政
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专业综合奖项等。奖励成果认定标准
为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同一业绩成果获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更高 奖,不重复计算。其中:全国企业家、中国企业 500 强、制 造业企业 500 强、服务业企业 500 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 业家协会表彰或发布。湖南省企业家、湖南省 100 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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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50 强企业、服务业 50 强企业由湖南省企业与工业经济管
理联合会表彰或发布。
所有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若获得的专业奖项,在无法
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
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
名的证明等。其中,涉及到工程类奖项的,还应提交原始任命书、
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程经济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