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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2020-02-08 10: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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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精神,促进档案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档案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 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 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 究馆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馆员;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 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遵守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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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 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副专业技术 职务5 年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以上; (三)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 组织及县以下(含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上。 三、馆员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馆员职称: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 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 年以上;

 (三)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 年以上;

 (四)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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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一)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 (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 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 解,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三)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 (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能够正确指导 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决策提供咨 询; (三)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 态。 三、馆员要求 (一)掌握档案工作的基础理论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对 档案学有一定的研究,了解档案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有处理和解决档案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 力,能承担和主持档案专业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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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档案工作标准,掌握档案工作的技能。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活动、业 务建设,成绩显著; (二)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 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 务建设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 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并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 4 期以 上。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本单位档案业务活动、业务建设, 成绩突出; (二)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专业规 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档案宣传、档案教 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档案专业课题 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档案专业领域较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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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档案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 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五)具有编审地区或行业档案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 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 班任课 2 期以上。 三、馆员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 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 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 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 法。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一)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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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四名、前三名、前二名), 或地 厅级档案专业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三名、 前二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2.承担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科研项目或省重点科研 项目 1 项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 3.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

 4.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评估与考核取得等级,本人 是经所在单位认定的主要贡献者;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 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并经本单位认可;  6.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全省档案专 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论文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以上(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6 篇以上( 作者,下同), 其 中在刊物上发表不少于 2 篇; 3.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8 篇以上; 4.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6 篇以上,并在全 国或者省际档案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宣读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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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一)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研究,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地 厅级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以个 人奖励证书为准) ; 2.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评估与考核取得良好等级,本人 是经所在单位认定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 产品)或编研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 益或经济效益,其成果经本单位认可; 4.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地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表 彰; 5.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地区本行 业档案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论文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 部(本人撰写3 万字以上) ; 2.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作者,下同), 其 中在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 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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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4 篇以上; 4.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并 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论文、省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 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2 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 或获奖证书)。 三、馆员要求 (一)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项目或信 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2.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 等获省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3.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 4.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评估与考核取得合格等级,本人 是经所在单位认定的主要贡献者; 5.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制度、技术规范、 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 3 项以上; 6.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 10 万字以上;独 立或为主完成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 3 种以上的编写。 (二)论文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著作、 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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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1 万字以上);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作 者,下同) ; 3.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论文、省级档案学术会议 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1 篇以上(附会议 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 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 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提 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职称的,外语、计算 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 项一般为 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为总分值的3%。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 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设置为加分项 为总分值的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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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破学历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破学 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中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 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 业技术职称、初中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 资历申报正、副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正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副 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 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并须有至少一 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档案系列馆 员职务1 年以上,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 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研究馆员要求 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 殊津贴;或获得二等奖以上科技、社会成果奖,或获 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社会成果奖的前三名。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一)破年限申报副研究馆员 1.具备规定学历,担任档案系列馆员职务 3 年以上,工作 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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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省部级以 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 贴;或被授予全省或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 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社会成果奖的前三名。 2.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 应用,或其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 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 进水平。 (二)破学历申报副研究馆员 从事档案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档 案系列馆员职务 5 年以上,并具备上述破年限申报副研究馆员职 称的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三、馆员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馆员职称: 1.任现职期间,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社会成果奖, 或者获地厅级二等奖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前三名。 2.从事档案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取得助理馆员 职称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 8 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著作,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 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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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 刊号(CN)的刊物。 第十三条 在国( 境 )外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业技 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的,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 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 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 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不受资历、 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 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 年以上含两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 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 月 31 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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