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精神,促进播音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 立的广播、电视及新媒体播出机构中在岗从事播音(主持)的专 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 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 播音系列正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播音指导;副 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主任播音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 一级播音员;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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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 德,爱岗敬业。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 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主任播音员要求 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申报当年满 45 岁人员可免),取 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甲等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出站后。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播音员职务 2 年以上;或担 任相关专业中级职务 2 年以上,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 2 年。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 一级播音员职务 5 年以上;或担任相关专业中级职务 5 年以上, 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 5 年。 (四)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的专业技术 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担任一级播音员职务 7 年以上;或担任相 关专业中级职务 7 年以上,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 7 年。 二、一级播音员要求 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申报当年满 45 岁人员可免),取 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乙等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二级播音员职务 3 年以上;或担任相关专业初级职务 3 年以上,从事播音主持工 作满 3 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二级播音员职务 4 年以上;或担任相关专业初级职务 4 年以上,从事播音主持工 作满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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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主任播音员要求 系统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有较广 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出色地完成各类节 目的播音与主持任务,具有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 有专长和特色。 二、一级播音员要求 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 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完成各类节目的播 音与直播任务,具有采编制作或主持某些节目的能力,擅长某类 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主持特色。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主任播音员要求 担任中级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 3 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 题材、重要典型及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显著。 (二)较好地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主持有 鲜明特色,参加 3 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 并主持播音。 (三)指导过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工作或学习。 二、一级播音员要求 担任初级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播音,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 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 1 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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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业务水平有明 显提高,参加过 2 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 并主持播音。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主任播音员要求 担任中级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或播音主持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播音主持作品获得省级播音主持协会评选一等奖 2 项 以上。 二、一级播音员要求 担任初级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或播音主持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播音主持作品获得省级播音主持协会评选二等奖以上 奖励 2 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一、主任播音员要求 担任中级职务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 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 l 部。 (三)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的工作人员, 可提供一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 5000 字的专 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 二、一级播音员要求 担任初级职务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 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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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 l 部。 (三)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的工作人员, 可提供一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 3000 字的专 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不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 件。参评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作为加分项各加 2 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 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 教育合格证明)为准,作为加分项加 3 分。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 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 术职称。破学历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大专学历,破 学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中专学历。中专学历一般不 能破格申报副专业技术职称、初中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中 级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副、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 分别具有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副专业技术职 称时,其担任中级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时,其担任初级职务时间应在 2 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 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并须 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 级职务 1 年以上,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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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破格申报人员一般须具备正常申报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条件。 同时,分别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主任播音员要求 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获得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 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二)播音与主持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三)播音与主持作品获得省级播音主持协会评选播音主持 作品奖一等奖 3 项以上。 (四)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主持专业学术著作一部。 二、一级播音员 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获得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 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二)播音与主持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三)播音与主持作品获得省级播音主持协会评选播音主持 作品奖一等奖 3 项以上。 (四)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主持专业学术著作一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著作,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 开出版的播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四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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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业技 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的,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 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 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 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不受资历、 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 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 以上含两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 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 12 月 31 日。 第十七条 播音专业正职称(播音指导)在本办法中未 明确任职条件,参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播电视播音 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 13 号)执行。由于我省 播音系列暂不具备评审播音指导职称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人员需 申报参评播音指导职称,省播音系列职改办将报省职改办委托国 家广播电视总局播音系列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播音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