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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2-06 15:08:26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专业技术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全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全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设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教师(副)、正教师(正)。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和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生学习。

2.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且符合教育部门(单位)的相关规定。

正校级领导授课(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副校级领导达到二分之一;中层领导、兼任学校其他工作的教师任l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的五分之三。 

3.教育教学成绩良好,所带班级、任教学科的学生满意度与教学质量考核(测评)均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4.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在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继续教育符合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5.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还须具有与申报职称相对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小学教师的毕业专业、任教学科、教师资格之间是否一致不做统一要求。

6.年度考核更低要求,申报正教师、教师近5年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申报一级教师近4年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7.身心健康,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 申报三级教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大学专科毕业,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中等专业学校师范专业毕业,在幼儿园、小学学段任教满2年并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掌握正确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积极有效地教育引导学生成长;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教材和学科教学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申报二级教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考核合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大学专科毕业,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段任教满3年并考核合格;中等专业学校师范专业毕业,在幼儿园、小学学段任教满4年并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熟悉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法的基本理论,掌握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教材和学科教学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能提供最近1学期有一定质量的教案或教学课件。

第七条  申报一级教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考核合格;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满2年并考核合格;大学本科毕业双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并考核合格;大学本科毕业,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中等专业学校师范专业毕业,在幼儿园、小学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2.对任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教学经验比较丰富,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推进素质教育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指导培养新入职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城市(包括县城,下同)教师(包括其他人员)必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退休前4年内不做要求)。

(三)业绩与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还需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中的2项(在农村学校任教无间断满10年或累计满15年且仍在农村学校教学岗位上的,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教研员需具备3项,其中第10项为必备项:

1.年度考核等次达到2次。

2.获表彰奖励县(处)级1次,或乡镇(科)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并获班主任表彰乡镇(科)级1次。

4.辅导学生参加与授课或专业一致的竞赛(比赛、展演)获市级一等奖(团体自治区级前五名,市级前三名)2次,或县级一等奖(团体市级前五名,县级前三名)3次。

5.承担县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1次;或获县级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市级视频课三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基本技能竞赛单项三等奖1次,或市级全能三等奖1次。

教研员承担本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3次;或获本级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或获本级视频课二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级基本技能竞赛单项二等奖1次,或市级全能二等奖1次。

6.获市级教育教学作品二等奖1次,或县级一等奖2次;或入选展演市级1件,或县级2件。教研员获自治区级教育教学作品二等奖1次。

7.参与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1项。教研员参与完成自治区级1项,或主持市级1项。

8.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排序第三作者及以前)。

9.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撰写达1万字;教研员撰写达5万字或1册。

10.在公开刊物或市级内部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作品1篇。教研员在公开刊物独立发表论文4篇(县级教研员3篇)。

第八条  申报教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考核合格;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大学专科毕业,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中等专业学校师范专业毕业,在农村任教满20年,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教育工作,教书育人成绩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了比较鲜明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探索等方面取得了较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取得了较突出成绩。

4.积极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城市教师(包括其他人员)必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退休前5年内不做要求)。

(三)业绩与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还需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中的2项(在农村学校任教无间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且仍在农村学校教学岗位上的,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教研员需具备3项,其中第10项为必备项:

1.年度考核等次达到3次。

2.获表彰奖励市(厅)级1次,或县(处)级2次,或乡镇(科)级3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并获班主任表彰县(处)级1次,或乡镇(科)级2次。

4.辅导学生参加与授课或专业一致的竞赛(比赛、展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团体全国级前八名,自治区级前五名)2次。教研员指导教师获自治区级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和二等奖各1次,且指导者与被指导者的专业或授课一致。

5.承担县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或获市级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市级视频课一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基本技能竞赛单项一等奖1次,或市级全能一等奖1次。

教研员承担本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5次;或获本级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或获本级视频课一等奖1次;或获全国级基本技能竞赛单项二等奖1次,或自治区级全能二等奖1次。

6.获市级教育教学作品一等奖1次;或入选展演自治区级1件,或市级2件。教研员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1次,县区教研员获三等奖1次。

7.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教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1项;或教科研成果县级推广。教研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或市级2项;县区教研员参与完成自治区级1项,并主持市级、县级各1项;或教科研成果市级推广。

8.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

9.参编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编写且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撰写达3万字或1册;教研员撰写达10万字或3册。

10.在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作品3篇。教研员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发表论文5篇(县级教研员4篇),其中1篇核心期刊。

第九条  申报正教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并在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先进的教育思想;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等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的课程和专业知识,教学技艺精湛,教学风格独到,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的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教育教学中能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本专业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城市教师(包括其他人员)必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退休前5年内不做要求)。

(三)业绩与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还需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中的3项(在农村学校任教无间断满20年或累计满25年且仍在农村学校教学岗位上的,需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中的2项),其中1至3项中、4至7项中、8至10项中各占1项(农村学校教师需具备2项的,在1至3项中、4至10项中各占1项);教研员需具备4项,其中第10项为必备项:

1.年度考核等次达到4次或连续3次。

2.获塞上名师、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才称号1次。

3.获自治区(部)级表彰奖励1次,或市(厅)级2次。

4.获自治区级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视频课一等奖1次;或获全国级基本技能竞赛单项一等奖1次,或自治区级全能一等奖1次。

5.承担自治区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或自治区级1次并市级2次。自治区教研员承担全国级2次并自治区级5次;市级教研员承担自治区级2次并市级5次;县区教研员承担市级2次并县级5次。

6.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1次;或教育教学作品入选展演全国级1件,或自治区级2件。教研员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1次(县区教研员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次。

7.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科研课题1项,或教科研成果市级推广。教研员主持完成社科课题1项或上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或教科研成果在宁夏全区推广。

8.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教研员2部,或1部25万字。

9.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撰写达5万字或1册。教研员参编全国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撰写达5万字或1册;或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撰写达10万字或2册。

10.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核心期刊。教研员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发表论文5篇,其中2篇核心期刊(县级教研员4篇,其中1篇核心期刊)。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任现职以来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教书育人、教学教研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可突破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资历)等条件,直接破格评审高一级职称;或达到基本标准(包括学历、任职年限)、业务条件和破格标准条件,可突破职数限制直接破格评审相应职称。破格评审的重点是教学线教师。凡破格晋升的,除应具备本标准第四条及相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一级教师

(一)破格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的,须出色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教研员3项(教研员第7项为必备):

1.获表彰奖励市(厅)级1次,或县(处)级2次。

2.承担县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或获县级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视频课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基本技能竞赛单项二等奖1次,或市级全能二等奖1次。

教研员承担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市级1次县级1次;或获市级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市级视频课一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基本技能竞赛单项一等奖1次,或市级全能一等奖1次。

3.辅导学生参加与授课或专业一致的竞赛(比赛、展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团体全国级前八名,自治区级前五名)2次。

4.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1次,或教育厅评选论文二等奖1次;或教育教学作品入选展演市级2件。教研员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1次。

5.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教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1项;或教科研成果县级推广。教研员主持完成教育科研课题自治区级1项,或市级2项。

6.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且撰写达2万字或1册;教研员撰写达5万字或1册;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排序第二作者及以前)。

7.在公开刊物独立发表论文2篇。教研员在公开刊物独立发表论文4篇(县级教研员3篇),其中1篇核心期刊。

(二)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其他条件直接破格评审一级教师职称:

1.在职获得硕士学位满2年。

2.获课堂教学竞赛自治区一等奖。

3.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经学校推荐,距退休不足2年。

二、教师

(一)破格评审教师职称的,须出色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教研员4项(教研员第7项为必备):

1.获表彰奖励自治区(部)级1次,或市(厅)级2次。

2.承担自治区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1次,或市级2次;获自治区级课堂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或市级一等奖1次并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视频课二等奖1次;或获全国级基本技能竞赛单项二等奖1次,或自治区级全能二等奖1次。

教研员承担自治区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并获自治区级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视频课一等奖1次;或获全国级基本技能竞赛单项一等奖1次,或自治区级全能一等奖1次。

3.辅导学生参加与授课或专业一致的竞赛(比赛、展演)获自治区级一等奖(团体全国级前六名,自治区级前三名)3次。教研员指导教师获全国级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并自治区级一等奖2次,且指导者与被指导者的授课或专业一致。

4.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1次;或教育教学作品入选展演全国级1件,或自治区级2件。教研员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社会科学成果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次。

5.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或市级2项;或教科研成果在全市推广。教研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并市级1项,或教科研成果在宁夏全区推广。

6.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撰写达4万字或1册。教研员参编全国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撰写达3万字或1册;或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撰写达10万字或3册以上。

7.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核心期刊。教研员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发表论文5篇(县级教研员4篇),其中2篇核心期刊。

(二)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其他条件直接破格评审教师职称:

1.在职获得博士学位满1年。

2.获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

第十一条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直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或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规定,严格师德考核,违背师德师风实行一票否决。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众场合、社交媒体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四)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五)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

1.各类奖励等级为全国级、自治区(部)级、市(厅)级、县(处)级、乡镇(科)级、校级等。如果同一人(成果)多次获同类奖项,按更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2.表彰奖励(荣誉称号)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组织、宣传、人社、文化、体育、科技等)和团体(工会、团委、妇联、少工委等)所授予的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各级名师、骨干教师,劳动模范、教师、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班主任、德育工作者、共青团少先队干部、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和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等。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与表彰奖励互通(特别注明的除外)。表彰奖励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出版公司、杂志社、课题组、培训机构等所颁发的,亦不含与个人专业技术无关的。表彰奖励的等级依据盖章单位判断。

担任学校主要领导工作期间(近五年),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取得显著成绩,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综合性集体奖项,在破格申报时可按个人奖励算。

3.教育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或由其主管的教育学会、教育科研机构(不含下设部、室)联合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教学作品、课堂教学竞赛(此项为完整的现场课)、视频课、基本技能竞赛等。全国级教育科研成果奖包括一级学会的论文奖励,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奖主要指宁夏教育科研成果奖、宁夏基础教育科研成果奖、互联网创新教育奖等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推的政策措施奖项。全国级课堂教学竞赛奖必须是通过县、市、自治区级选拔,且由自治区级推荐参加全国性竞赛获得的。不标注等次的部优“一师一优课”一律按二等奖算。教师基本技能竞赛2个单项奖可代替1个同等次综合奖。教育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不含各级各类基金会(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推荐者除外)、出版公司、杂志社、课题组、培训机构等所颁发的。申报正教师和破格的,必须为独立或作者。申报其他职称的如一项成果有多名获奖者,按全国级前4名、自治区级前3名、市级前2名、县级独立计算。

4.辅导(指导、教练)竞赛奖励是指教育行政等部门及其所批准的学科竞赛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所颁发的辅导学生、教师有关学科竞赛(比赛、展演)的奖励。辅导者授课或专业须与被辅导者所获奖励一致,辅导者与被辅导者须一一对应。同一竞赛多个个体获奖按多次算,多人的团体奖按1次算。辅导均为独立或作者,团队辅导可2次第二辅导者算1次辅导者。

非教研员指导的教师课堂教学竞赛获奖,可按辅导学生获奖算,但等次要求与教研员一致。

5.各类奖励可以别(等级)代替低级别(等级),其中全国级二等奖可代替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三等奖可代替自治区级二等奖、自治区级二等奖可代替市级一等奖、自治区级三等奖可代替市级二等奖、市级二等奖可代替县级一等奖、市级三等奖可代替县级二等奖。

同一级别(等级)内的2项低等次奖励可代替1项高等次奖励,即2个二等奖可代替1个一等奖,2个三等奖可代替1个二等奖。跨2个等次则不可代替。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

1.科研课题均指结项的课题,课题立项、结项、获奖均须以各级教育或宣传、科技、社科等部门,或教育等行政部门与专业学(协)会所共同签署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2.科研课题除主持人外,参与者排序按全国级前5位、自治区级前4位(破格前2位)、市级前3位、县级前2位计算。

3.全国级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市级课题算。

第十五条  学术著作及教材等

1.学术著作是指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且与申报者专业相同相近的专业类著作或教育类著作,必须有正规书号ISBN。学术专著均不含论文集、作品集、教辅资料、操作指南等各类出版物。

2.学术专著如为合著,可按2部第二作者折合1部独著计算,4部第三作者折合1部独著计算。

3.教材、教学参考书必须是经、自治区教材审定委员会所审定的,或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单位授权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的,且有正规书号ISBN的各级各类教材、教学参考书。参编只统计本人撰写的字数。

第十六条  期刊与质量等级

1.公开期刊是指在或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连续性电子期刊、《宁夏教育科研》),并可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期刊查询网页查出。连续性电子期刊评审正教师和破格时不予认可。内部教育期刊指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主办并有“内刊准印证号”的连续期刊。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增刊、副刊、特刊、专刊(辑)、论文集及报纸合辑,以及借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期刊(包括针对学生)办的“教师版”“教研版”“学术版”等,在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

2.核心期刊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以封面标注为准;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七条  论文与作品

1.论文指作者发表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的教育教学类、学科专业类文章。申报正教师和申报破格的论文必须为作者(包括独立作者),且字数均限3000字以上;正常申报教师及以下的论文可按2篇第二作者折合1篇作者计算,字数均限2000字以上。

2.教育教学作品是指与授课或专业一致的说课、微课、教学片段(断)、教学设计、教学案例、教学课件(软件)、复习指导、习题设计、试卷(试题)分析、教(玩)具,与专业(授课)一致的专利、美术、音乐、文学等类别的作品。发表或获奖均要求为独立或作者,发表字数均限1500字以上。

3.论文可替代教育教学作品,教育教学作品不可替代论文。

4.论文与教育教学作品在知网“查重”超过规定百分比的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年度考核的提供考核表原件;表彰奖励(荣誉称号)提供证书原件;专题讲座与示范观摩课提供讲稿(教案)及相应部门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原件;课堂教学奖励提供证书原件、教案及有关证明文件;视频课奖励提供证书原件、教案或截图;基本技能竞赛提供获奖证书;辅导教师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证书无被辅导者获奖情况的须再提供被辅导者获奖证书复印件(单位盖章认可),不能判断其一一对应者还需提供相应文件;教育科研成果奖(或论文奖、作品奖)提供成果原件和奖励证书原件;教育科研课题提供立项、结项文件或证书原件;推广项目提供成果、推广证书、文件等材料;著作及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辅导书提供原件及有关本人撰写字数的证明文件原件;论文与作品发表提供期刊(不超过要求的数量)的原件及检索页。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条件,均为任现职期间的。申报人员的条件及各类材料,一律截止到申报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评审条件自2020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2〕282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审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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