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测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测绘专业(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不动产测绘、界线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工程等)的理工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副),正工程师(正)。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测绘事业,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工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须符合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4.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技术人员,有参与中、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2)能参与本专业的单项工程或专业技术方法的设计、实施和报告编写,按期完成任务;
(3)在本单位的技术工作中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4)能够协助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或单项工程技术方法的设计、施工和实施;
(5)工作善于创新,从实际出发,能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经验。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了本单位的项目,在技术岗位上能完成任务,并参与编写过专项成果报告;
(2)曾担任过一般项目或专项技术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作为技术人员参与编写过专题研究、专项技术报告或小型项目技术报告。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3.本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 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具有独立完成测绘工程技术设计、生产组织及产品质量检查验收的工作经历;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市(厅)级测绘科技或工程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加了报告中相应章节或专题(专项)报告的编写;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科技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并负责编写项目中的专题(专项)报告;
(5)作为负责人主持过1项市(厅)级以上测绘科技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2项以上项目的全过程;
(6)有参加编制本单位测绘生产技术标准或重大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及总结报告的经历;
(7)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了2项300个生产工日以上(或累计完成500个生产工日以上)的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工程等测绘工程项目;
(8)有3年以上专职负责测绘管理、经营业务、质量检查验收,或在取得计量授权测绘仪器检验部门3年以上测绘仪器检定工作经历。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测绘科技或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工程奖、设计奖、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科技、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奖励;
(3)主持或组织的市(厅)级测绘科技、工程项目获市(厅)级奖励;
(4)主持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测绘工程、科技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质量达良级以上,取得较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2项以上;
(5)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测绘仪器的研制、改装或精密贵重仪器的安装、调试或测绘成果、教学、质量监督检验、仪器检测、设备管理等工作,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测绘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受到市(厅)级主管部门表彰。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在工程师任期内,其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完成了1项测绘科技项目,并在其中1个二级课题(专题、子专题)中承担科研项目调研立项、设计、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写;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完成了1项以上省(部)级测绘工程项目,主持制定技术方案,编写相应的成果报告或总结;
(3)作为开发、推广项目的负责人,主持省(部)级技术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2项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完成了二项500个生产工日以上的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工程等测绘工程项目;
(5)负责组织或承担完成或省(部)、市(厅)级中型项目测绘成果质量检验2项以上;或在取得计量授权测绘仪器检验部门从事5年以上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独立完成3种类型以上常用内、外业测量仪器的计量检定;
(6)在基层或边远地区、野外一线长期从事测绘工作,并独立完成测绘工程项目,其工作经历10年以上。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第8条中的2条以上:
(1)获得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含中国测绘学会、中国地理信息协会)科技奖、工程奖、设计奖或相应级别的其他奖励;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含宁夏测绘学会)授予的科技进步奖、工程奖、设计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技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3)获得本行业专利或负责主持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在测绘生产技术中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按期完成,工程质量优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5)主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中采用新方法、新工艺等,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6)、行业标准的主要编写者之一;
(7)负责撰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的市(厅)级以上重大测绘科技或工程项目技术设计、实施方案、技术总结、质检报告3份以上;
(8)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一部。
第八条 申报正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在工程师任期内,其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完成了1项测绘科技项目,承担科技项目调研立项、设计、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写;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完成了2项以上省(部)级测绘工程项目,主持制定技术方案,编写相应的成果报告或总结;
(3)作为开发、推广项目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前3名),主持完成了3项省(部)级技术推广项目,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完成了2项800个生产工日以上的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工程等测绘工程项目;
(5)主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系统2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或制定本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7)主持编制过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规划文本;
(8)负责组织或承担完成或省(部)、市(厅)级大型项目测绘成果质量检验3项以上;或在取得计量授权测绘仪器检验部门从事10年以上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独立完成五种类型以上常用内、外业测量仪器的计量检定;
(9)在基层或边远地区、野外一线长期从事测绘工作,并独立完成测绘工程项目,其工作经历15年以上。
2.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前2名,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的前3名;
(3)主持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以上;
(4)获得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3)。
3.专业工作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权威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学术质量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或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本专业专著、译著一部(10万字以上);
(3)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并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公布实施。
第九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从事专业发生变动的,在新单位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新的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条件
(一)职称认定
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含自主择业)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原在部队已取得职称的,凭转业报到通知书、部队职称命令或部队确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表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认定。
(二)申报条件
1.原在部队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退役后,在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现单位考核为合格以上,符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比照第六条转(兼)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2.原在部队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职称无法认定,在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考核为合格以上,3年内申报评审副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用人单位同等条件,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政策规定必须参加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者且具备下列
条件中第(一)条,或第(二)至第(六)条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省(部)级(含中国测绘学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三等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工程奖、设计奖及相应级别的其他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科研成果、技术革新获专利,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直接主持管理过中型以上测绘项目或担任技术负责人,解决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管理方面关键性问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主持或承担重点测绘技术攻关项目,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难题,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生产技术、市场经营、质量监督检验、测绘科技资料等管理工作,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政府有关部门,或为省委、省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优质服务,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项目的完成人;
(六)出版测绘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或行业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发展规划等;或参与编写、省(部)级重大测绘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参与编写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实施方案、技术总结、质检报告3份以上。
第十二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测绘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职称。破格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测绘生产工日,按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生产统一定额》计算,其有关指标将随生产力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