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283699069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计量、标准化、质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6 14:52:18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条  为科学评价我区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激发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设高素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攻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计量、标准化、质量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副)、正工程师(正)。

(一)计量

从事计量测试技术研究、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和计量新产品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计量器具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标准化

从事标准化技术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及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质量

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认可(审核、咨询)、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自治区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专业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工作实践。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本专业领域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并能圆满完成任务;

(2)能解决一般性的技术问题。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技术项目并编写相关技术文件;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编写专题研究、专项技术报告、检测鉴定报告、质量分析报告等文件,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可。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相同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相应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和工程项目,在项目中承担本领域技术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成果评价、新产品鉴定或验收。

(2)相应专业为:

①计量专业: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以上单位自立项目或参与1项本领域新技术引进消化、检测技术设备改进、计量新产品型式评价试验、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实施,承担其中计量、检测等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并取得较大成效;

②标准化专业: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或产业标准体系建立,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或参与完成1项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工作,经相关部门认可,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质量专业: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省部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行业领域产品质量调查、监督、风险监测等工作,并编写专项分析报告;或参与完成1项重大质量仲裁检验、司法鉴定、涉外质量纠纷检验等工作,编写专项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对裁定起到决定性作用的。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相应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相应专业为:

①计量专业:参与制修订1项、行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经审批发布实施;或参与完成2项非常规计量测试项目通过验收,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或建立1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更高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②标准化专业:参与制修订1项、行业标准(规范); 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以上或参与制修订2项地方、团体标准(规范);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或参与制修订3项以上企业标准,或参与建立1项以上企业标准体系,经审批后发布实施;

③质量专业: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自治区新开展检验项目2项并投入实际应用,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参与制修订1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以上或参与2项地方、团体标准(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并发布实施。

(3)获得1项授权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成果转化后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4)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长期工作在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独立解决学术研究和工程实践中的复杂技术难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入职后经考核评审可直接确认。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省部级,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本领域的技术保证,编制相关的技术总结和专项报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2)相应专业为:

①计量与标准化专业: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3项本领域新产品及新材料研发、工程项目设计、重大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及产业化应用、计量新产品样机试验验证等项目,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编写相关技术标准、专项技术报告,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质量专业: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3项或省部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行业领域产品质量调查、监督、风险监测等工作,并编写专项分析报告;或主持完成2项重大质量仲裁检验、司法鉴定、涉外质量纠纷检验等工作,编写专项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对裁定起到决定性作用的;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相关专业的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项(前2名)、或三等奖第1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8名,或中国专利银奖前5名,或2项中国专利奖前5名,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同等名次。

(2)相关专业为:

①计量专业: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建立2项企业计量标准体系,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地区)级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间比对,并形成相应报告;参与建立2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更高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②标准化专业: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地方、团体标准2项,或主持编制企业技术标准3项;并公布实施;

③质量专业:主持完成3项非常规检验检测方法研究项目,编写技术规程和检测方法,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显著的效益;或主持完成3项重大项目质量分析报告、产品质量分析报告、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等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成果转化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第八条  申报正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长期工作在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动态并具有独到见解,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入、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 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以上或主持2项省部级本专业领域的科研或重点课题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对企业、行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工程设计、大中型企业的规划编制、重点新产品的研制,承担本领域的专项任务,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或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4项以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成果产业化、生产线设计改造、新产品开发项目中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经相关部门认可,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相关专业的试点示范项目,建立相关的产业体系,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获得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5名,或2项中国专利银奖前3名,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同等名次;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前2名),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第1名),实现成果转化,获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行业的制修订,或主持编制团体、地方标准2项,并发布实施;

(4)主持完成重大专项报告或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以上的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专项报告等的编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5)专业工作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SCI、EI收录的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②在核心期刊或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③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技术运用和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译著一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市(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科学技术奖励是指更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中国专利奖以及其它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科技奖。

(三)所有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更别奖项计算。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项目是指各部委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省部级项目及市(厅)级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地市级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或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指及省级部门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四)、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五)本评审条件所指项目“参与”、“主要承担者”、“主持” 、等以项目任务书或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主要承担者是指排名前4的完成者,参与者是指项目组其他人员,获奖项目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人员;参加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无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须提供与起草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职务)评审中不予认可。

(二)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三)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同时废止。

 



职称热点

Copyright © 2017-2027 Power by www.zhicheng365.cn 网站地图 xml地图
津ICP备19003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