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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时间:2020-02-06 14:51:40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条  为科学评价我区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激发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设高素质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和提升关键领域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科研、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评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环境科研: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环境标准、规范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技术研发、科技推广示范、环境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它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等。

(二)环境工程:工程设计、施工与管理、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

(三)环境监测:采样分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统计与分析、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网络运维监管等。

(四)环境评价与技术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技术评估、环境认证、环境信息、环境风险控制、环境管理等。

第三条  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副)、正工程师(正)。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自治区有关环境工程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专业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工作实践。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能在环境科研、工程、监测、评价及技术管理领域胜任一般的辅助性工作;

(2)能解决一般性的技术问题。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技术项目并编写相关技术文件;

(2)参与处理分析监测数据,撰写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相同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环境科研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②参与1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示范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并通过验收。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参与制(修)订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政策等,并颁布实施;

③参与撰写2项科研报告、课题报告、项目立项报告、产品研究报告、技术工作总结报告、专项报告等技术文件,被项目组或企业采用;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2.环境工程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营维护等过程,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以上企业自立项目或参与1项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生产、技术改造、信息化集成应用等实施,并取得较大成效。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大中型环境工程技术改进、设备研制、设备重大检修等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③获得1项授权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并至少有1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3.环境监测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环境监测采样、数据分析、编写环境监测报告并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采纳;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4个以上本单位新增监测项目方法验证工作;

②具备8个以上项目的监测能力、或参加2项、省级监测项目的考核、对比或能力验证,成绩合格。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课题研究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或获得1项本专业领域专利授权,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并至少有1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③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地(厅)级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县(区)级专项监测任务,并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4.环境评价与技术管理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3项环境影响报告书、3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3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或5项环境技术评估报告的编写,并由相关部门评审通过;

②参与完成2项以上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控、环境信息系统等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可行性研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课题研究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3项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等部分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工作,能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

③参与编制完成1项环境标准、规范、制度、方案等,并被相关部门发布或采纳;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长期工作在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独立解决学术研究和工程实践中的复杂技术难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环境科研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地(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并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示范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并通过验收。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项(前2名)、或三等奖第1名,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同等名次;

②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完成2项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消化、吸收的工作,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完成1项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应用;实施后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获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③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地方、团体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地(厅)级以上的环境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报告等编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2.环境工程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大型环境工程1项,或主持完成中型环境工程设计3项或小型环境工程5项;负责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营维护工作;并编制相关的技术总结和专项报告,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②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3项本专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产业化生产、重大技术改造、信息化集成应用项目的实施,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2项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验收;

③参与1项省(部)级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地(厅)级以上环境信息规划、标准、规范、制度、方案的编制,并发布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3.环境监测类工程师应具备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地(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并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②具备16个以上项目的监测能力;或作为环境监测主要承担者参加4项、省级监测项目的考核、对比或能力验证,成绩合格。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编制完成本级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3年以上、或主持完成5项较为复杂的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编制,并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③参与完成1项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地(厅)级专项监测任务,并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4.环境评价及技术管理类工程师应具备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完成3项技术较为复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竣工环境验收报告的编制;或3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或至少掌握1个行业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并主持10项技术较为复杂的环境技术评估报告工作,并由相关部门评审通过;

②参与1项省(部)级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地(厅)级以上环境信息规划、标准、规范、制度、方案的编制,或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方案与报告编制; 或参加1项省(部)级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地(厅)级以上环境信息化项目设计、实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2项国际环境合作项目的方案设计、实施等管理工作;

③主持完成2项地(厅)级以上的有关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等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工作,并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第八条  申报正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长期工作在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动态并具有独到见解,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入、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以上或主持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重大工程的实施,取得重大成果,对企业、行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营维护,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经相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并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或主持完成1项专项监测任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或处理处置工作,并获得过省(部)级表彰;或主持编制的3次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被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或主持并完成3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3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或3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6项其它环境技术评估报告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作为相应管理的依据。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获得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8名、银奖前5名,或2项中国专利奖前3名,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同等名次;

(2)主持完成1项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应用,经相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同行专家公认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6件(前2名),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第1名),且实现成果转化,获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行业标准、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或主持编制2项地方、团体标准、导则、规范、规程、技术条例、技术政策等,并颁布实施或被采纳;

(4)主持完成重大专项报告或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地(厅)级以上的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专项报告等的编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或主持完成较为复杂的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等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工作,并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取得较好成效。

3.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论文、专业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SCI、EI收录的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②在核心期刊或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③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技术运用和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译著一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市地(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科学技术奖励是指更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中国专利奖以及其它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科技奖。

(三)所有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更别奖项计算。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项目是指各部委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或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指及省(部)级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四)、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五)本评审条件所指项目“参与”、“主要承担者”、“主持”等以项目任务书或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主要承担者是指排名前4的完成者,参与者是指项目组其他人员,获奖项目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职务)评审中不予认可。

(二)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三)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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