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12:03:56
作者:
索 引 号 | 010833209/2021-34854 | 发文日期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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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鄂人社发〔2021〕18号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
各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着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称层级和岗位设置
根据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其中分设副和正。初级、中级、副、正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推广型等岗位类型。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二、自主科学制定职称评价标准
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各高校应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自主制定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号)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职称评价标准。原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各高校要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要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要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克服“五唯”倾向。要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境)学习经历、人才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申报材料不得设置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要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质量评价。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技能要求。
三、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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