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283699069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12:03:56

作者:

010833209/2021-34854发文日期2021-06-02
发布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发〔2021〕18号
主题分类人事工作效力状态有效
文件名称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着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我省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称层级和岗位设置

根据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其中分设副和正。初级、中级、副、正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推广型等岗位类型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二、自主科学制定职称评价标准

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各高校应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自主制定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职称评价标准。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各高校要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要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克服五唯倾向。要克服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境)学习经历、人才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申报材料不得设置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要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质量评价。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技能要求。

三、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Copyright © 2017-2027 Power by www.zhicheng365.cn 网站地图 xml地图
津ICP备19003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