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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系列计划、物价、物资经济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8 13:02:12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计划、物价、物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计划、物价、物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计划、物价、物资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经济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经济系列计划、物价、物资经济专业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l)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八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经济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经济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l)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直接主持管理过市、州级以上大型项目或重大课题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或直接参加过省级以上重大经济课题的研究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的论著或译著;

  4)在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三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凡破格申报晋升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计划、物价、物资经济专业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

  五、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l)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对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有较深的研究,并有独到见解,熟悉与经济有联系的相关专业知识;

  2)熟练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并能运用国内外新知识、新理论,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3)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能力

  1)有本专业丰富的实际工作阅历和经验;

  2)具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业务活动的能力;

  3)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4)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5)善于调查研究,有较高的文字综合和口头表达能力,并有指导经济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主持、承担或指导过经济领域内一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2)负责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管理技术)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过多篇具有应用价值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或经济论证方案等,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并对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主持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经济情况与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5)主持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或审批的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本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凡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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