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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2)

时间:2020-02-08 1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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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同行,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中初级不实行破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作者不少于3篇);或在SCIE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作者,需附检索报告);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

2)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10万字以上);

3)主持过4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3项被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条款仅适用于科技服务专业)。

2.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奖(含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的第1名;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含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二等奖的第1名;

2)主持过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编制人编写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4)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5年累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交易额15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1500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

6)承办市(厅)级以上各类创业辅导、融资协调、管理咨询、经营策划等创业孵化活动6场(次)以上,且在本区域内促成15家以上初创型在孵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在孵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1.5亿元以上(以上事项完成人数不超过3人,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变更书、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7)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35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20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8)作为策划人,组织策划开展市(厅)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或重要科普国际会议5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作为专职科学普及传播人员,承担市(厅)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10次以上,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9)主持过科技会展项目2次以上;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6次以上;或主持过10次以上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作者不少于3篇,且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或在SCIE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作者,需附检索报告);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

2)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7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过3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2项被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条款仅适用于科技服务专业)。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科技奖获得者;或1项省部级科技奖(含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含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二等奖的获得者;

2)主持或参与过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科研项目3项以上,至少1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研究成果有较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起草、修订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编制人编写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地方(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4)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5年累计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

6)承办市(厅)级以上各类创业辅导、融资协调、管理咨询、经营策划等创业孵化活动3场(次)以上,且在本区域内促成12家以上初创型在孵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在孵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8000万元以上(以上事项完成人数不超过3人,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变更书、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7)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20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8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8)作为主要策划人(排名前3),组织策划开展市(厅)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或重要科普国际会议3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作为专职科学普及传播人员,承担市(厅)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5次以上,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9)主持过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2次以上;或主持过4次以上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

第九条 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的,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取得当前任职资格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论文均需为正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由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科学技术普及服务除外)、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以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四)所称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字样的协会或学会;所称省部级,是指各部委办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含副省级市政府);所称副省级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所称市(厅)级,是指省属各部委办局、地级市(州)人民政府;所称本区域指单位归属管辖的级别,如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

(五)科研项目:科研项目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是指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科技计划立项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视同;省部级项目是指经副省级市政府以上批准立项,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是指湖北省重大科技创新计划、技术创新专项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类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创新群体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或经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含副省级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批准立项,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相关等效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提的项目主持或主要参与人指的是:

(一)项目主持人是指:科技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省(部)级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

(二)项目主要参与人是指:科技项目中除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之外,课题下设子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排名前5的人员;省(部)级科技项目中除项目(课题)负责人之外排名前3的人员。

参加科研项目指的是:

(一)提出和确定课题、项目的总体方案。

(二)完成该科研课题时直接参与对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提奖励及表彰主要是指:

(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二)省(部)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

(三)所称省部级表彰是指以省人民政府(含副省级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名义下达的表彰;所称表彰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达的表彰。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需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别专技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处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止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省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鼓励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科技创新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技服务)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推荐单位和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另行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申报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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