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文学创作及评论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文学创作及评论人才队伍,推动文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文学创作一级(正)、文学创作二级(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文学创作三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文学创作四级。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文联、作协所属文学创作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文艺、文化等相关单位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下同)的专业人员;自由撰稿人、网络作家等新文学群体,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创作,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
(二)遵守法律和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一次以上“”等次。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文学创作一级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文学创作二级职务满5年以上。
(二)申报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文学创作三级职务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文学创作三级职务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文学创作三级职务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文学创作三级职务满5年以上。
(三)申报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本科毕业的双学士或硕士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5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5年以上。
(四)申报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的双学士或硕士研究生班毕业后,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4.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文学创作一级
1.专业理论水平方面:具有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了解掌握国内外文学现状和发展态势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2.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
(1)具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国内文学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到60万字以上或独立创作过在全国有影响的作品2部以上,国内重要文学刊物给予过评价评论;文学网站撰稿人,独立或合著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5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书籍5册以上;从事文学评论者,独立完成并在中央党报党刊、国内重要文学刊物、《文艺报》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文学理论文章3篇以上,在省级党报、省部级机关报刊发表文学理论文章5篇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文章2篇以上。
(3)日常履职表现: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生活,钻研业务,勤奋创作;热心参与文学活动,乐于扶持文学新人,能积极承担并圆满完成上级和本单位分配的创作任务,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二)文学创作二级
1.专业理论水平方面:具有较高的文学修养,较深的文学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生活积累;熟悉国内外文学现状和发展态势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2.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艺术素养,初步形成个人的创作风格,在全省文学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2)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到40万字以上或独立创作过在全国有影响的作品1部以上,国内重要文学刊物给予过评价评论;文学网站撰稿人,独立或合著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0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书籍3册以上;从事文学评论者,独立完成并在中央党报党刊、国内重要文学刊物、《文艺报》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文学理论文章1篇以上,在省级党报、省部级机关报刊发表文学理论文章5篇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文章1篇以上。
3.日常履职表现: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生活,钻研业务,努力创作;热心参与文学活动,乐于扶持文学新人,能积极承担并较好完成上级和本单位分配的创作任务,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文学创作三级
1.专业理论水平方面: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文学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文学发展动态。
2.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
(1)具有一定的艺术素养,创作技艺比较成熟。
(2)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后,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到30万字以上或独立创作过在省内有影响的作品1部以上,省级以上专业刊物给予过评价评论;文学网站撰稿人,独立或合著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5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书籍1册以上;从事文学评论者,独立完成并在省级党报、省部级机关报刊发表文学理论文章2篇以上,或在市级党报、市级文联(作协)主办的文学刊物发表文学理论文章5篇以上。
3.日常履职表现:热爱文学事业,热心参与文学活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生活,钻研业务,努力创作。能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上级和本单位分配的创作任务并得到社会认可。
(四)文学创作四级
1.专业理论水平方面:具备文学创作的基本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关注省内文学发展动态。
2.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
(1)具有一定的艺术素养和创作经验。
(2)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到20万字以上;文学网站撰稿人,独立或合著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30万字以上,作品订阅量(数)达到2000以上;从事文学评论者,独立完成并在市级及以上文学刊物发表文学理论文章3篇以上。
3.日常履职表现:热爱文学事业,热心文学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和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钻研业务,努力创作。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艺术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历原则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独立创作并出版的2部作品(专著)或发表的3篇作品,获得全国有影响的权威文学奖、省级常设性文学奖项。
2.从事文学评论者直接主持和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的文学创作研究工作,独立撰写的文学理论文章2篇以上中央党报党刊、国内重要文学刊物、《文艺报》发表或转载或摘要,并获得文学奖或社科奖1项,或省级以上文学奖、社科奖2项。
3.独立创作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70万字以上,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18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6册以上。
4.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获得常设性奖项1项。
5.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较大影响。
(二)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独立创作并正式出版或发表的1部(篇)作品,获得全国有影响的权威文学奖、省级常设性文学奖项。
2.从事文学评论者直接主持和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的文学创作研究工作,独立撰写的理论文章1篇以上中央党报党刊、国内重要文学刊物、《文艺报》发表或转载或摘要,并获得省级以上文学奖、社科奖1项。
3.独立创作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50万字以上,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12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4册以上。
4.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获得省级常设性奖项1项。
5.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6.被授予市、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三)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独立创作并正式出版或发表作品、独立撰写的理论文章获得省级以上文学奖、社科奖1项,或市级文学奖、社科奖2项以上。
2.独立创作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40万字以上,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8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2册以上。
3.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在本地区产生一定影响。
4.具备破格申报文创一级、二级资格条件之一的。
(四)文学创作四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现任职资格的评审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所指获得的各类文学奖不包括相应的提名奖。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自由撰稿人是指在报刊、杂志、文学网站等载体撰写、发表文章,以从事文学创作为主要职业,并以稿费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由职业者。
(二)发表作品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报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
(三)出版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
(四)网络作品应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的网站。
(五)党报党刊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报党刊数据资料库》公布的报刊为准。
国内重要文学刊物包括中国作协主办的《人民文学》、《诗刊》、《中国作家》、《民族文学》、《小说选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文学评论》;由人民出版社主办的《新华文摘》;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主办的《中华文学选刊》等;以及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或入选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文学期刊和选刊。(具体以作品发表当年是否获奖或被收录为准。)
(六)国内重大文学网站指原创作品数量、注册作家、点击率等综合实力得到业界广泛认可的文学网站。(具体视作品发表当年,网站的综合实力而定。)
(七)省(市)级文学刊物是指省(市)级文联、作协、出版社主办或出版的纯文学刊物。
(八)全国有影响的权威文学奖是指除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骏马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外,文学界公认度较高、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文学奖,如:冯牧文学奖、茅盾文学新人奖、姚雪垠长篇历史小说奖、徐迟报告文学奖、华语文学传媒大奖、冰心儿童文学奖、陈伯吹国际儿童文学奖、唐弢青年文学研究奖;以及《人民文学》、《诗刊》、《小说月报》、《十月》常设的文学作品奖。
(九)省级常设性文学奖指《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障保留项目目录》收录的相关奖项。
(十)全国有影响作品是指作品获得全国有影响权威文学奖、或入选中国作协及所属单位、主管社团主办的重要年度排行榜、或被中央党报党刊、国内重要文学刊物、《文艺报》转载、推介,或翻译介绍到国外等。
省内有影响作品是指作品获得本省常设文学奖、省级文学刊物常设文学奖,或被省级党报、地方党刊转载、推介。
第十二条 诗歌作品按每10行1千字计算。合著发表的作品字数计算,署名列在位的作者占70%,以下按比例类推。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发表或出版的作品有政治导向、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或违反出版、著作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72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