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时间:2020-02-08 1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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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章 总 则
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在群众文化岗位上从事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含书法)、摄影(像)、编导、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须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次为。
(三)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5年以上。
(三)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馆员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四)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管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管理员2年以上;
4.中专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管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管理员4年以上。
(五)管理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研究馆员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中的1项和第2、3条中的任1条:
1.主持或主笔制定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主持策划并有效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代表本单位、本地区创建特色文化品牌和文化项目;指导群众文化活动和开展公共群众文化服务工作;挖掘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指导非遗保护活动成效显著;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有影响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2.独著或作为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核心刊物或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独著或作为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业论文;或独著1部或合著2部或主编4部专著或论文集(每部10万字以上),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3.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有2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全国评比演展或在刊物发表;或有6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部)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二)副研究馆员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中的1项和第2、3条中的任1条:
1.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主持策划组织开展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本单位、本地区创建特色文化品牌和文化项目;指导群众文化活动和开展公共群众文化服务工作;组织、带领群众文艺团队或协会开展业务工作;挖掘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指导非遗传承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传承和开发工作;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有实效的创新成果。
2.独著或作为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核心刊物或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独著或作为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业论文;或独著1部或合著2部或主编3部专著或论文集(每部10万字以上),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3.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或有1个(件、项、次)入选全国评比演展或在刊物发表;或有3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部)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或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三)馆员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中的1项和第2、3条中的任1条:
1.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参与制定过同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方案;编写辅导、培训讲稿;参与本单位、本地区创建特色文化活动;组织群众文艺团队或协会开展业务工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撰写2篇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总结报告、论文,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评比中获奖。
3.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县(市、区)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有2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部)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或有4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县(市、区)级评比演展或在市(厅)级刊物发表。
(四)助理馆员
1.积极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及方案、调研报告等编撰或辅助性工作,并受到好评。
2.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学术活动,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五)管理员
按要求承担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环节的有关工作,完成任务较好。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群众文化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理论成果、专业实绩、工作业绩中的各一项条件。
1.理论成果
(1)独自撰写1部(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主编4部(累计40万字以上)以上的专著或论文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2)独著或作为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核心刊物或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独著或作为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论文;
(3)获得科研课题1项,或省级科研课题2项,或市级科研课题3项的课题项目负责人(集体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并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
2.专业实绩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的主要获奖者;
(2)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2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全国评比演展或在刊物发表,或有6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
(3)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3.工作业绩
(1)主持或主笔制定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
(2)主持策划1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或5项县(市、区)级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3)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群众文化队伍参与省(部)级以上文化活动2次,或参与市(厅)级文化活动5次,或参与县(市、区)级文化活动10次;
(4)挖掘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工作;
(5)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有影响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6)工作业绩突出,在推动群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上做出社会公认的重大贡献,并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理论成果、专业实绩、工作业绩中的各一项条件。
1.理论成果
(1)独自撰写1部(8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3部(累计30万字以上)专著或论文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2)独著或作为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核心刊物或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独著或作为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论文;
(3)获得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市级科研课题2项的课题项目负责人(集体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并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
2.专业实绩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
(2)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1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全国评比演展或在刊物发表,或有3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
(3)在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3.工作业绩
(1)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
(2)主持策划2项市(厅)级以上、或4项县(市、区)级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3)组织群众文化队伍参与省(部)级以上文化活动1次,或参与市(厅)级文化活动4次,或参与县(市、区)级文化活动8次;
(4)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较有影响和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5)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群众文化和非遗保护事业发展上做出社会公认的贡献,并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参与制定市州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
2.独自撰写或合著或主编1部专著或论文集或作品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3.独自撰写3篇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在市州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市州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市州级专业学会(协会)评比中获奖;
4.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或县(市、区)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5.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2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或有4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县(市、区)级评比演展或在市(厅)级刊物发表;
6.主持策划2项市、县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
7.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上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的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任职资格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申报人员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下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或层级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或本层级别。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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