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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8 1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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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章 总 则

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播音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播音人才队伍,推动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职务名称为播音指导(正高)、主任播音员(副高),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播音员,初级职务名称为二、三级播音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音专业岗位上,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级别的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挖掘、推广、传承中华及荆楚传统文化;

(二)遵守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热爱播音事业,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三)在播音主持岗位上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为等次;

(四)播音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取得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及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审播音指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播音指导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主任播音员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主任播音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主任播音员5年以上。

(二)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一级播音员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一级播音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一级播音员5年以上。

(三)申报评审、申报认定一级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二级播音员3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二级播音员4年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1.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播音主持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全日制院校播音主持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播音主持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全日制院校播音主持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四)申报评审、申报认定二级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可申报评审;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三级播音员2年以上;

4.中专毕业,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三级播音员4年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1.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播音主持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全日制院校播音主持专业硕士学位后、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播音主持专业本科毕业或取得全日制院校播音主持专业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播音主持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申报认定三级播音员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取得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者,须具备自觉贯彻执行党和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的能力,精通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态势。

2.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自觉贯彻执行党和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的能力,系统地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掌握本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态势。

3.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自觉贯彻执行党和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的能力,有一定的播音理论知识和专业研究能力,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

4.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自觉贯彻执行党和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的能力,基本掌握播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5.取得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自觉贯彻执行党和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的能力,初步掌握播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专业知识应用

1.取得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者,须通晓播音业务,经验丰富,主持播音的节目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知名度;主持播音或组织、策划3次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效益较好,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节目;具体指导过中级职务以上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工作和学习。

2.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者,须掌握各类节目的采、编、制作和主持技巧,主持播音的节目在本地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知名度;完成3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典型及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显著;曾指导下一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能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紧急性、突发性的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1次以上;参加过2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4.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要基本掌握播音的语言表达技巧,能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语言表达符合节目要求。

5.取得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应有播音的基本技能,嗓音条件好,语言规范,语调正确,并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三)学术科研业绩

1.取得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一等奖2项以上;

②播音主持作品获非播音专业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或省级一等奖4项以上。

(2)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有正式刊号)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篇(申报人必须是论文作者),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5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要授课人5次以上,或受邀录制教学课件3部以上,或受邀编写播音专业教材2万字以上。

2.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②播音主持作品获非播音专业二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4项以上。

(2)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有正式刊号)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申报人必须是论文作者),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要授课人3次以上,或受邀录制教学课件1部以上,或受邀编写播音专业教材1万字以上。

3.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以来,播音作品获省级播音主持专业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非播音专业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级播音主持专业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4.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一定的语言表达技巧,形象及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定位要求,能承担一般节目的播音和直播工作。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

(一)破格取得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播音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一等奖2项以上;

2.独立或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破格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播音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一等奖3项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破格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播音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三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四)二、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评的,须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并参加拟转评专业和对应级别的水平能力测试后,按相应要求进行平级转评。

第九条 本条件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要求省级单位从业者持有普通话水平一级甲等证书,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从业者持有普通话水平一级乙等证书。申报评审、认定一级播音员以上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持有普通话水平一级甲等证书。

第十条 起点职务认定是针对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习期满后考核定职的一项政策,所获学历或学位与播音主持专业不一致者,不能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可累计。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的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申报人员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等,均应是取得下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

(一)本条件中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为准。

(二)播音专业奖指: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电视金鹰奖等奖励项目;非播音专业奖指: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等奖励项目;省级播音专业奖指:湖北播音主持奖、湖北广播影视节目奖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奖等奖励项目;省级非播音专业奖指:湖北新闻奖、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奖励项目。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或层级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和本层级别。

第十五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作品有政治导向、意识形态等方面问题的,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播音主持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本申报评审条件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申报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播音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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