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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等专业学校正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时间:2020-02-07 18: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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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中等职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和省里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讲师满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讲师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讲师满5年以上。

(四)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聘任讲师满5年以上。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育教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本专业两门以上课程教学任务(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能够进行专业课程开发工作,成绩显著。

2、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学时,普通课、基础课教师不少于280学时。承担指导学生实习、设计的,每天可折算3学时教学工作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1)隔年招生的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学时。

2)医疗卫生学校的临床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60学时。

3)新建学校的少数特殊专业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80学时。

4)“双肩挑”教师,在学校中层部门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学时,担任校领导工作的,副职不得低于80学时,正职不低于60学时。

教学工作量从任现职起计算,任现职超过5年的,按近5年内的教学工作量计算。

3、教学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1)课堂教学能准确地把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融入时代的最新要求,深度合适,教学效果优良。

2)教学方法得当,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深受到学生的欢迎。

3)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线,结合所教专业(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

4)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在课程体系建设、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已经推广,得以广泛运用。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专业(学科)前沿的专业发展规划报告或参与关于本专业教学标准制定、精品课程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信息化教学大赛、优质课评比、教学基本功竞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活动中获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能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创新实验实训手段或开设新实验实训课等。

7)专业课教师近5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的经历不少于6个月,并提交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基础课教师也须定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每年1次),提交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或教学质量经学校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二)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6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3篇以上;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教材二等奖的教材或教育部确认的规划教材(任主编、副主编)1部,或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或独著十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3、获得省级科技进步或自然科学或科技发明或哲学社会科学等奖励,或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奖励2项(前3名),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持完成的横向技术(含精品课程资源)开发、咨询等项目经费达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利并为学校或企业创造累计不少于80万元的经济效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5、获得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具有“湖北技能名师工作室”“湖北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特级教师,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创新方面成绩突出,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6、具有本专业相关行业的别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主持并完成解决行业企业或学校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1项以上;或直接指导并带领(教师指导团队负责人)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二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少数学术理论水平特别高,在国内外影响特别大的,科研方面可不受上述数量的限制。

四、有关说明

(一)违反师德师风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坏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3、受到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三年的。

(三)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2、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3、能力业绩需任现职以来取得。

4、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项目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5、、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统计仅限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和教学(教材)成果奖。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6、“学术著作”“教材”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

7、“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8、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四)推荐单位可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

    (五)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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