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快递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推进快递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快递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邮政行业中,从事快递设备工程、快递网路工程、快递信息工程三类快递工程岗位工作的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工程师。
本条所称“快递工程岗位”主要指以下岗位:
(一)快递设备工程。主要包括快递机械工程(快递机械加工)、快递自动化工程(快递电气自动化)、快递电子科学与技术、快递硬件结构研发、快递硬件测试、快递工业设计、快递无人机设计、快递包装材料研发等技术岗位。
(二)快递网路工程。主要包括快递网路规划、快递物流工程和快递仓库规划设计、航空快递运力规划、快递地理信息工程等技术岗位。
(三)快递信息工程。主要包括快递行业计算机工程及软件管理、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大数据研发与挖掘、云技术研发、智慧地图研发、信息系统与快递信息安全、机房规划与运维等技术岗位。
三、快递工程工程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承办评审工作。快递工程中级及以下职称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四、已取得非快递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现从事快递工程专业工作,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同级转评办法申报评审快递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章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聘任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继续教育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学历和聘任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全日制技工院校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3)中专毕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2.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快递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快递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快递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了解快递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快递专业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快递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快递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快递工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在快递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省辖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
(2)获得省辖市级以上新产品奖励一项以上。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 获得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或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并把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省辖市(厅)鉴定(验收);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科研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省辖市(厅)级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完成二项以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参加者,提出一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经上级有关部门项目审查委员会论证(通过)采纳;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核准(或批准)。
(8)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或二项以上省辖市级大型重点项目的邮政快递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与验收,通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
(9)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0)在技术改造、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果显著,获得省辖市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称号或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技术业务奖励。
(11)作为主要参加者,在中型以上企业完成二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订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规范等),或完成二项以上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2)作为主要参加者,在中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二项以上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中型先进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并经一年以上实践、使用,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
(13)从事快递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获得省(部)以上表彰。
(14)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快递工程技术人员,实现技术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一万字以上。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四条以上。
(二)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快递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快递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快递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快递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快递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快递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快递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快递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快递工程专业工作,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3业绩与成果,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
(2)获得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推广应用后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获得省 ( 部 ) 级以上新产品奖二项以上。
(5)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二项以上的主持人,把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省 ( 部 ) 级科研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提出二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经有关项目审查委员会论证(通过)采纳;或完成二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通过省、部级备案、核准(或批准),并交付使用。
(8)作为快递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设备监理、设备管理及监测等各项技术工作的主持人,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大型重点项目或二项以上省辖市级大型重点项目,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9)作为快递专业主持人,完成二项以上省(部)级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的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作为本专业主持人,完成二项以上引进大型先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0)主持快递专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实现技术产业化,推动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1)主持快递专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有一种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12)在企业生产一线的快递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二项以上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引进大型先进设备(或部分主要设备)的软硬件,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并经一年以上实践、使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3)从事快递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获得表彰。
(14)在快递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
(15)参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二万字以上;或独著或作为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快递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及经历外,还须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的四条以上。
第三章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聘任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含)。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三、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
四、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凡是出现以“市级以上”表述的均指省辖市。
五、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所称“学历”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
2、所称资历为聘任年限。职称聘任年限或聘任时间均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自毁执行。
3、条件中 “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或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7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参加完成人”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4、发明专利推广后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单项专利推广效益不低于10万元。
六、本条件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