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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 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7 08: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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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评审标准: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应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城乡规划、建筑工程、工程管理、公用事业工程、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等方面从事科研、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项以上;承担、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项以上,并经过专家评审和成果验收。完成省(部)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项以上,或完成市(厅)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项以上。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完成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地级)的

 

区域规划、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项以上,主持编制完成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

体规划项以上,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

 

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跨市域的城镇体系规划项、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项以上;参加编制完成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项以上,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跨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项以上、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项以上。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完成 20万人口以上总体城市设计 

 

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项以上;20万人口以下总体城市设计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

 

项以上。

 

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20万人口以上总体城市设计以上项或详细城市设计项以上;20万人口以下总体城市设计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项以上。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

 

保护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规划项以上,或

 

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用共设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规划 项,100公顷以

 

上的风景园林规划项以上,或其他专项规划项以上。

 

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省级以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规划项以上;或20万人口以上城市公用设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规划项以上,100公顷以上的风景园林规划项以上,或其他专项规划项以上。

 

作为专业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规模20万人口以下城市或镇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项以上,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

 

5.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 平方公里用地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项以上,经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并经政府批准;或10公顷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项以上(含居住小区规划、片区规划和街区环境景观规划、工业用地规划等),并经过部门审定通过。项目主管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通过。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 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批准实施。

7.依法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二)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产品、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 项以上,并

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依法取得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4.作为主要编制完成人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 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

 

部门批准实施。

5.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按

 

专业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建筑工程设计: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 项大型工程项目

 

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筑工程施工: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 项以上一级房屋建

 

筑工程或项以上二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

 

岩土工程(岩土勘察、设计、测试、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项大型或项中型工程;安装工程(管道、钢结构、工业设备、起重运输、工业电气仪表等):作为项目经理或

 

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项以上一级机电安装大型工程或项以上二级机电安装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装饰装修: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 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

 

项以上二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装饰装修的设计和施工。

 

(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测量、质量检测、工程造价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项以上和市(厅)级科研项目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产品、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 项以上,并经省

 

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依法取得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4.作为主要编制完成人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 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

 

部门批准实施。

5.从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或10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咨询、招投标等工作;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或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工作。

 

6.从事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一级

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项以上,或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项以上的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7.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规

 

程、规则)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过一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项以上,或二、

 

三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项以上的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

 

作为编制人员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参加过全国统一、省(区、市)、行业工

 

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审查)和管理(以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或地方计价标准发布的名单为准);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负责编审本地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项以上补充计价依据并发布执行。

 

(四)从事公用事业(给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项大型或 项中型以上,或作为专

 

业负责人完成项大型或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3.担任公用事业生产运营大型企业生产技术负责人工作 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在中小型企业担任生产技术负责人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10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4.依法取得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5.作为主要编制完成人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 项,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

 

批准实施。

 

(五)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交通与照明)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 2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

 

划;或交通工程设计项以上划。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项以上大型或 项以上中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完成项以上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养护管理 项以 

的独立维护工程,且在养护管理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负责的设施完好,未出现安全事故。

 

5.依法取得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6.作为主要编制完成人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 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从事风景园林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过风景名胜区规划 项以上,或

 

省、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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