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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艺术专业主任舞台技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21 16: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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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灯光、音响、化妆、服装、道具、装置的设计与制作、绘景美工等舞台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舞台设计、制作、操作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台技术工作,在舞台技术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配合演出,出色地完成10台以上大型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舞台演出效果图2台以上,或绘制舞台设计效果图3台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舞台技术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获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文化科技成果一、二等奖。

  (二)独立担任大型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二等奖以上1台或三等奖2台。

  (三)独立担任大型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四)独立担任中小型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三等奖3台。

  (五)独立担任中小型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

  (六)独立担任某项舞台技术工作的大型新剧(节)目,获综合奖2台或省级综合奖3台。

  (七)出色地完成10台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较高技术难度的大型上演剧(节)目的舞台设计、制作和操作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演出效果,在省内同行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受到观众的欢迎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或经验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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